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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审查发现问题开展“回头看”

2023-12-19 11:13:51 来源:法治日报 -标准+

原标题:巩固工作成果 增强制度刚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审查发现问题开展“回头看”


法治日报记者  朱宁宁


作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利刃”,备案审查制度的刚性正日益增强。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为巩固备案审查工作成果,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权威,今年,法工委对以往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持续开展跟踪督促。其中,就地方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业委会竞选方面的规定,法工委于今年11月向33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出督促纠正函,要求对相关规定限期作出修改。截至目前,已有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要求作出修改。

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一直以来实践中业委会的成立比例并不高。导致业委会成立难的原因之一,就是部分地方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成立业委会设置了门槛,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

早在2020年1月,法工委收到公民张某某的来信,信中提及某省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竞选业委会成员资格的规定,即“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与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不一致,建议对其进行审查。同年9月,又有公民通过中国人大网审查建议在线提交平台提出对某省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进行审查。该审查建议人提出,该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必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作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与《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一致(详见2021年5月25日《法治日报》五版《地方立法“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规定被叫停》相关报道)。

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后,按照工作流程,法工委启动了对相关两个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审查。法工委经研究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其委员参选资格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民事基本权益。根据立法法和民法典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参选资格作出限制。

该案例作为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依据作出审查意见的案例,被写入2021年度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报告指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参选资格以业主身份为基础。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违约行为。地方性法规以此限制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的资格,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2022年11月,法工委将这一案例作为备案审查工作指导案例印发全国,并建议各有关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并在以后相关立法工作中注意把握。

但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全国范围内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必要条件的地方立法并非个例,不少地方的物业管理条例都有类似规定。因此,2022年以来,仍有公民陆续就相似案由向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

针对这种情况,法工委经梳理发现,目前仍有6个省和27个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将“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作为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的规定未作修改。鉴于此,今年11月,法工委向33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出督促纠正函,要求对相关规定限期作出修改。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监督职责、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一项重要工作。备案审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错必纠”。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法工委曾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出督办函开展“回头看”,督促有关方面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完成。开展“回头看”,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做到真正有错必纠,防止“你提你的,我做我的”“你提了修改和废止的意见,我不办不理不睬”。此次法工委对以往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持续开展跟踪督促,将进一步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更好发挥备案审查制度功效。


编辑:赵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