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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履职年度积分连续两年不达标将被劝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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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发布时间:2022-08-02 13:32:53

原标题: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刀刃向内强管理

代表履职年度积分连续两年不达标将被劝辞

如何评判人大代表履职情况?

如何保证和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

“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人员和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有何责任义务?

过去,人大系统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和“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方面一直缺乏清晰明确、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制度规范,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成效。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积分管理办法》《南宁市“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人员和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通过建立履职档案、建立述职制度、完善考勤、积分管理、集中通报提醒等方式,切实抓好监督考评,确保办法规定落到实处。


连续三次不发言将被约谈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为直接影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为进一步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和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

《办法》第一章共4条,主要内容是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构成、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政治学习和履职学习的要求。其中第三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

第二章共5条,分别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妥善处理履行组成人员职务和本职工作关系、会议请假情形、会议请假程序、会议审议准备和发言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因公务出国、出境以及参加全国、自治区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等四种情形可以请假。

第三章共8条,通过建立履职档案和相关履职制度,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考勤制度,考勤情况适时公布。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三次在常委会会议上未发言的,由常委会主任进行约谈。第十五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无故缺席两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年内出席常委会会议次数不足三分之二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前提交书面说明,连续两年出席常委会会议次数不足三分之二的,由常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对确实不能履行职务的,可以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连续两年不达标将被劝辞

近年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代表工作和代表主体作用发挥,在保障代表履职上求实效,探索出了一系列好的经验做法。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代表履职意识不够强、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代表工作,规范代表履职行为,更好发挥代表作用,不断提高代表履职积极性和实效性,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南宁市人大代表履职积分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一直在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不断建立健全完善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代表工作等方面的制度,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这次制定的代表履职积分管理办法就将人大代表联络站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度融合标准化建设“十个一”活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大会组织的局长通道等特色工作做法纳入积分管理体系,并在第三条进行了明确:代表履职基础积分为100分,按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和履职加分三类项目积分。

大会会议期间积分项目占50分,主要为出席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及审议发言情况,提出议案建议的情况;闭会期间积分项目占50分,主要为参加市人大和市“一府一委两院”等单位、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到站点参加“十个一”活动情况,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建议,并报告履职情况等内容。加分项目20分:主要为代表在履职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包括确定为议案或重点督办建议、获得荣誉表彰、参加大会组织的局长通道、代表通道或者履职事迹被专题报道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履职积分是代表评先评优和推荐留任的重要依据。代表履职年度积分低于60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进行提醒或约谈。代表履职年度积分连续两年均低于60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列席人员无故缺席将被通报

多年来,地方各级“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已成为常态。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人大常委会大多对列席会议人员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章制度,对什么人列席、什么人不能列席没有制度规定,有时有关部门安排的列席会议人员对相关议题情况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多,只能被动听会,不能准确、详细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会后对审议情况转达也存在不到位的问题,甚至还存在个别部门负责人随意缺席会议的情况,影响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

为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规范“一府一委两院”领导成员和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南宁市“一府一委两院”领导成员和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

《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一府一委两院”领导成员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一项法定的职责。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时,市“一府一委两院”的领导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根据议题的内容列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分组审议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一委两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列席人员因故请假的事由及时限,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两天前书面请假,并说明具体事由,未经批准不得缺席。同时规定了可以请假的具体情形。第七条规定无故缺席会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报,并抄送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三个《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刀刃向内,加强自我监督和管理的勇气。对保证和规范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发挥作用,规范“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人员和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