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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金碧:把信用评级纳入监管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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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大网发布时间:2022-07-06 12:01:52

原标题:把信用评级纳入监管轨道

——何金碧代表关于规范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建议

何金碧代表在参加会议时发言。

信用评级起源于美国,标普、穆迪、惠誉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三家信用评级机构,其业务涵盖中长期债券评级、企业主体评级、国家主权评级、结构化融资和衍生品评级等,借助美国的资本和影响力将业务开设到各国。

无论与美国相比,还是和国内其他金融行业相比,我国信用评级行业规模都非常小,美国一年内出具信用评级228万次、约为我国20倍,美国信用评级行业营业总收入60亿美元、约为我国16倍。我国所有信用评级机构营业收入合计,仅相当于一家中小银行水平,所有专职从事信用评级人员总数,也仅5000余人。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何金碧,是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迈科投资控股集团总裁、董事局主席,作为金属期货交易的资深从业者,他长期关注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

他发现,历经30年发展,我国信用制度建设仍面临着内外部评级标准、评级方法差异较大,评级机构间的评级结果缺乏可比性、缺乏权威等现状,存在着评级机构级别竞争、费用竞争等不规范竞争行为,信用等级迁徙率较高、评级机构独立性差等问题。

如缺乏统一监管主体,长期分散管理,不同部门认可资质的标准和准入门槛高低不同,使得评级机构在公司背景、管理水平、业务素质等方面良莠不齐、高低不一。

多头监管、多头认证极易导致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重叠和监管套利,极易引起无序恶性竞争,影响信用评级行业的公信力。

缺乏信用评级法律,标准体系不健全,涉及信用评级的法规文件有60余项,发布的主体有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但大部分是针对评级结果使用的规范或要求,专门针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级行为进行约束管理的法规文件较少,仅仅适用各自管理的市场,且标准不统一、层次比较低,规范和要求粗疏,整体性差,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国家层面发布评级标准。

评级机构实力较弱,整体权威性不够。由于没有形成一个能够被广泛采纳的评级体系和评价方法,评级技术存在较大差异,评级结果缺乏有效检验,致使评级机构在社会上的权威性还不够,核心竞争力普遍较低。评级技术相对滞后,评级事业起步较晚,评级人才也相对缺乏,各评级机构采用的评级技术也多是从国外直接借鉴过来,与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不够,容易产生偏颇。评级市场开放过度,形成金融性风险。

何金碧代表作了进一步比较研究。在日本、韩国,美国评级机构的市场占有率未超过20%;在印度,标普评级机构CRISIL仅拥有9.57%的股份。自2006年始,美国评级机构大规模地购买我国信用评级机构,间接占有了我国大部分评级市场。现行国际信用评级体系由美国主导,企业只有获得美国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才能进入国际金融市场融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入发展,尤其是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信用评级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国际评级机构纷纷通过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合资或合作方式来进入我国市场。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何金碧代表提出了《关于规范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建议》。提出为更好地提升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中介服务质量,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应针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在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利益冲突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快完善对其的监管。从国家层面加强社会对信用评级的重视,尽快理顺改变原有的多头监管局面,提高监管效率,综合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成为一个独立发展的行业,改变原有边缘地位。

建议尽快出台专门针对信用评级监管的立法,从法律上确立信用评级的地位,建立一个系统的、多层次的评级监管法律框架,由国家级法律和部门规章实施细则共同构成,形成统一监管标准和法律法规,规范评级机构准入与退出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行业准则,实现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这件建议得到了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一致认为何金碧代表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建议》,结合民营企业融资实际,分析了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措施。

该建议对问题分析较为全面、准确,政策措施具有较高针对性,对信用评级监管工作的参考价值较高。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起草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拟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同,建立跨市场的信用评级统一监管框架。

依托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围绕信用评级行业发展达成多项共识。

2018年,人民银行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第14号公告,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和资质互认,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在两个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和联合惩戒。

2019年,中国证券业协会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建立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通报工作机制,定期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通报。

为进一步提高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2019年底出台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模式,建立了跨市场的信用评级统一监管框架;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人员管理、业务程序、独立性、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出为信用评级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信用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共享和公开信用评级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信息、评级业务信息、检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同;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对评级机构恶意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破坏金融稳定的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促进国内评级机构规范发展。《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回应、采纳了何金碧代表的意见建议,得到了代表的充分肯定。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