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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修改 推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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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发布时间:2022-06-27 11:39:09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改,推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这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完成修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怎样健全常委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从哪些方面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更加完善?


优化安排,提高审议质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是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2009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这些年过去了,常委会在实际运行中有很多好的做法,将其上升为法律,有助于让制度更加科学完善。

例如,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代会修改了地方组织法。这部法律案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前,分别于去年10月和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这样的安排,确保了法律案审议质量。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改,就根据多年来的实际做法增加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在法律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常委会组成人员等会对法律案进行审议,并在此过程中发表审议意见。此次议事规则修改,进一步规范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增加规定: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同时,明确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新特点新要求,此次议事规则修改,对会议的安排和形式作出完善。如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创新会议形式,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这些规定,提高了议事的质量和效率,有助于在集思广益基础上集体作出决策。


创新安排,有效开展监督

监督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不少亮点。如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专项报告》。这是国务院首次按照“全口径、全覆盖”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此后,报告国有资产情况逐步制度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管好国有资产这一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改,对常委会听取的报告范围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等,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更广泛、更有效力。

开展专题询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已经比较成熟。此次议事规则修改,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要取得效果,重在落实。对于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此次议事规则修改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委员长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由常委会作出决议。

此次修法,为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作用,规定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或者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这进一步丰富了询问形式。


严肃会风,勤勉履职尽责

良好的会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确保议事质量,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采取一系列措施改进会风会纪,取得明显成效。此次议事规则修改,吸纳好经验、好做法,增加相关内容:

细化请假制度,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向委员长书面请假,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委员长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明确会议纪律,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规定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

这些规定,将使好的会风会纪保持下去,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履行职责。


透明公开,展现制度自信

此次议事规则修改,其中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增设“公布”一章,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工作环节更完整。

增设的“公布”一章,内容比较丰富。如法律决议决定等事项的公布,规定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常委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公布;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解释,关于全国人大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同时,修改后的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及其说明、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发布的公告,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声明等,应当及时在常委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这些规定,方便了社会公众了解相关情况,也是很好的普法窗口。

透明、及时、公开,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理念,有助于更好接地气、聚民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优势更加彰显。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