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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兵:加快“共同富裕”法律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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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政协报发布时间:2022-02-15 14:04:46

原标题:加快“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10月15日出版的《求是》上发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重要文章,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因此,扎实推动共同富裕,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加快形成并进一步完善“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


进一步完善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

我国宪法及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推动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前提,也是推动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

目前,体现我国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属于“法律法规”层级的法律规范。从主体上分析,在国有经济方面,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集体经济方面,有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在非公经济方面,有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混合经济方面,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上法律法规应进一步修订、综合化完善。一是因“年久失修”,应与时俱进。二是要协调统一,须拾遗补缺。如民法典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两类组织是推进农村富裕的核心主体,显然对此立法属当务之急。另外,民法典专节规定了“两户”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加快修订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同时,应尽早出台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专门规定,并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相协调与相匹配。三是应抓住重点,以规范引领。国有企业已有企业国资法的维护,民营企业也应当有法律的保障,将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政策法定化。

土地制度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陆续颁布并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土地方面的法律,以及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土地管理法侧重的是“管理”,为了更好地推进发展,在“归属”与“保护”的前提下,应当突出“利用”与“开发”,以民法典为依据在“使用”与“收益”上下功夫、做文章,可以考虑制定统一的土地基本法,并以此为母法,形成土地法律体系乃至土地法典。


进一步完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法律规范

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应当坚持高质量发展。因此,需加快完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法律法规。一是应“全程”立法,行“全面”覆盖。从市场主体“出生”到“死亡”的“全生命周期”,都应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引领和保障。其中,破产法中的专章“破产重整”当独立出来,并结合金融市场与并购重组的实践形成破产重整法。二是对“类项”合并,重“组织”规范。目前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侧重于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如全民、集体、个体等。这些立法基本上属于“特别法”,应以其“组织形式”为出发点制定“一般法”。例如,不管是国有控股还是民营资本,只要采用了“公司”这种组织形式,都应适用公司法;而未采用公司体制的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都适用企业法。为此,应以民法典有关“法人”“营利法人”的规定为依据,统筹制定企业基本法。


进一步健全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法律体系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健全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决定报酬的机制,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基本实现方式。

我国已出台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应进一步强化“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尤其是劳动者按劳分配权益过程中,健全工资决定及增长机制尤为关键。因此应贯彻落实工会法,并适时制定“工资集体协商”与“最低工资”相关法规,夯实全体劳动者共同富裕的法律基础。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强调健全科技创新人才权益分配制度。通过专利法、民法典、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相关系列规定,让广大的科技工作者、各类创新人才,充分享有、充沛享受科技创新成果相对应的权益分配所得,并进而推进科技进步、创新动力。拓宽居民股息、红利等增收渠道,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题中应有之义。对此,应重点贯彻落实证券法特别是其中“投资者保护”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

多渠道增加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资产收益是推进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三块地”,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依法有序流转做了系统性的顶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此也有明确要求。应结合土地基本法的制定和土地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上述“三块地”改革纳入统筹规划之中,并以此为核心路径,设计并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倍增计划。


进一步强化与二次分配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次分配是基础,二次分配是关键。而二次分配包括税收、社保以及转移支付三个重要方面。

一是应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完善税收制度,直接税改革是重中之重。如应该进一步降低个人所得税率,应适时依法开征房地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另外,目前我国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繁多,分种类、按行业,因时、因地,长短不一、对象各异,故应出台统一的“税收优惠法”。

二是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在社会保险方面:2010年已出台社会保险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基本覆盖了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方方面面。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的新要求,并结合民法典有关监护制度、居住权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的新规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作出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在社会救助方面:应依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制定社会救助法。

三是应加快转移支付制度立法。

目前我国只有一个由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即《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法律层级显然不高,因此,应制定“转移支付法”,明确转移支付的目的、原则、方式、资金用途;强调转移支付须与各级政府预算同步,实行预算管理;确立专门中央转移支付管理机构等,从而提升转移支付的规范性、效率化,切实发挥其在推进共同富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加快建立相关三次分配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如果说,一次分配是基础,二次分配是关键,那么三次分配就是配套和辅助补充。

首先应发展慈善事业。目前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均已施行。我国民法典专节规定了“非营利法人”制度,并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作出规定。应依据民法典对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完善,将其修订为“基金会条例”,并同步制定“社会团体条例”“社会服务机构条例”;或者将事业单位法人包含其中,制定统一的“非营利法人法”。发展慈善事业需要大力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志愿服务条例已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应以我国宪法和民法典规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制定统一的“志愿服务法”。

虽说“三次分配靠自愿”,但从国际经验看,如果没有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很难做大做强做优三次分配。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同时通过完善所得税法给予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税收优惠,才能真正推动三次分配健康顺利地迅猛发展。


加快健全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法律制度

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核心点、关键处。如果说发展好是“做大蛋糕”,分配好是“切好蛋糕”,那么,在切蛋糕时,须为农民农村着想,也就是“留足蛋糕”。

乡村振兴促进法已开始施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应多措并举。推进乡村振兴,应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尤为关键。户口登记条例于1958年1月9日施行,是生效时间最长的法律。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正在加速推进,一部适合中国国情、保障人民权益、推进共同富裕的户籍法应尽快出台。

(作者吕红兵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