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人大立法>>要闻>>
数据安全法:为数字美好生活上把“安全锁”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中国人大》发布时间:2022-02-14 16:18:27

原标题:数据安全法:为数字美好生活上把“安全锁”

随着信息技术和生产生活水乳融合,“数据海洋”成为我们无时无刻所沉浸环境的形象描述,如何提升全社会的“数据安全感”已成为当前重大关注。近年来,立法机关以高度政治意识按下信息技术立法“加速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组成一道闪耀着信息科技高光的亮丽风景线。其中,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数据安全法就是一道强有力的“防火墙”。

经过2020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2021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数据安全法。法律共七章五十五条,致力于全方位加固“数据保险”。

生活里的“大数据”:市民正在识别“一码游贵州”全域智慧旅游平台的二维码。通过该平台,游客到贵州旅游只需用一个二维码,就能享受“吃、住、行、游、购、娱”等相关服务。摄影/新华社记者 欧东衢

数据安全制度是完善数据治理体系的“制度基石”。法律建立健全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分级管理制度;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有效应对和处置数据安全事件;确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和出口管制制度等。

为强化各方面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法律明确规定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个人的主体责任,如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加强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处置数据安全事件等,为数据安全“无死角”围好篱笆。

发展与安全是数据治理的一体两面。法律设专章围绕“数据安全与发展”作出规定,提升数据安全治理和数据开发利用水平,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如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相关标准体系建设、培育数据交易市场等。

数据安全法还是一部明显带有“涉外”属性的立法。明确境内相关活动适用本法的同时,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开展数据活动,损害我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数据被形容为“21世纪的石油和钻石矿”。这类新型生产要素交织着个体权利、商业价值、产业发展、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诸多因素,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因此数据安全不仅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维度,还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是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这就不难理解数据安全法既是促进利用之法,也是权利保护之法,是护航发展之法,还是权力规制之法。以数据安全法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类立法,正是勾勒出了以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导向的立法蓝图,在准确把握党和国家政策导向、根植社会实际发展阶段、平衡好各方诉求和价值目标的“天平”中,有效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引领收获数据红利。数据安全法以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定位,确立了数据安全保护管理各项基本制度,有效填补了我国数据安全保护领域的法律空白。

法律的实施是一个全新阶段良好的开端。通过数据安全法导航新形势下社会发展原则、唤醒尊重和保护的意识,培育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从而促进“数字社会”向着更文明、更先进、更现代、更宜居的方向发展,才是数据安全法等信息技术类立法更值得我们期待的远大目标和深远价值,也是法律的“正确打开方式”。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