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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义务保障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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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人大网发布时间:2021-08-09 13:26:49

原标题:阿拉身边的代表·说法|谁有义务保障居住安全?

房屋安全是个大命题。小区楼房外墙脱落、屋内渗水等房屋安全问题时有发生,那么,居住安全谁来保障?

先说建设单位,一般称为开发商。法律规定,建筑物竣工后的两年内,建设单位负有对建筑物的质量保证责任。换言之,房屋建成后两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开发商无偿修复。近年来推出的住宅工程缺陷保险,出了问题由保险公司第一时间作出赔偿,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开发商保证期内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也为入住的业主提供了及时修复的保障。如果两年质量保证期后发生质量问题,要分析损失产生的原因,如果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则仍由开发商负责修复。

再说物业公司。大部分业主会通过合同,将房屋委托给物业公司做日常的维护和保养。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提醒和协助业主必要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时,有义务主动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等。物业公司仅在未按照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至于政府的责任,是依法履行指导监督、排查安全隐患,或当房屋出现问题时的应急处置等法定义务。政府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责,在法律意义上,政府不能代替业主来支付房屋的维修费用,或者承担因为房屋安全问题引起的赔偿责任。但必要时,也是有相应的资金扶持,以激励市场主体,为房屋质量安全保障提供服务。

最后,说说业主。《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业主可以共同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业主共同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不过,这个比例发生效力,是“通常情况”,具有普遍性、一般性。比如,你家小区住着还行,外墙、电梯,都还没有安全隐患,不会掉下来伤人,只是房屋“养老金”有点少了,业委会很负责任,未雨绸缪,一合计,动议续筹,请业主们表决吧。

可是,若要遇到“紧急情况”“非常情况”,有没有强制续筹呢?有。看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就知道——当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时,那就赶紧准备二次筹集吧。电梯安全、外墙安全、小区公共安全,都是要花钱维护的,该用就用,该续筹就续筹,有备无患,安全第一!

续筹,业主怎么缴付?业主委员会可以通知开户银行,向业主发放交款通知,业主在90天内依法补交。若业主不交,由业委会提起诉讼。业主在转移、抵押房屋时,需要提交足额缴纳维修资金凭证,不然,不得转移、抵押。

房子“养老金”怎么用?其实,从国家大法到地方立法,都有说法。或许,更多时候,这笔“养老金”怎么用,不是法律问题,而是观念问题。

一言以蔽之,业主是房屋质量安全的最终责任人。因此,我们爱护自己的产权房,就是维护了公共的房屋安全。这也提醒了我们,要按时缴纳物业费,以促进物业管理;按时补充缴纳公共维修资金,以保障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善待房屋、合理作用,不违规装修,以确保建筑安全。每位业主都履行法定义务,是房屋安全的真正保障。

屠涵英(上海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建设委委员)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