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人大立法>>立法声音>>
“冷静期”不是限制婚姻自由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上海人大网发布时间:2021-06-28 16:13:51

原标题:阿拉身边的代表·说法|“冷静期”不是限制婚姻自由 

今年以来,依据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

所谓“冷静期”,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于是,离婚登记程序从“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调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对婚姻关系解除程序的一项重大变革。这一制度规定,并非临时起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进行过探索,以减少冲动型离婚。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法院对冲动型离婚一判了之,可能导致的不只是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老人赡养都可能会存在很大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早有说明,离婚冷静期制度主要是针对轻率离婚现象。尽管法律保障离婚自由,但婚姻的解除绝不是“一拍两散”的事情,会牵扯到婚后家庭的方方面面,增加一个“冷静期”,可以给轻率离婚的夫妻一个以挽回婚姻的机会。因此,离婚冷静期制度,不是限制离婚自由,实际上是保障离婚当事人对离婚问题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慎重考量,防止一时冲动草率离婚,也防止为了规避政策草率离婚。

与此同时,这一剂“后悔药”也引发公众对一系列问题的思考,例如“冷静期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的当事人?”对此,民政部去年12月回应:“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对于存在家暴、遗弃等情形,当事人双方达不成离婚一致意见的,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不受“冷静期”制度约束。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离婚都需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如果诉讼离婚,因为出轨、家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导致婚姻破裂,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倘若当事人遭遇到家暴,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向法院起诉离婚,争取尽快判离。

民法典,是调节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立法目的是维护家庭关系及社会和谐,而离婚冷静期制度更是婚姻关系的“后悔药”、社会稳定的“调和剂”。社会飞速发展,快节奏生活让人们更为忙碌与充实,同时也产生了焦虑、烦躁等众多负面情绪,少了沉淀和思考的时间和机会。冷静期,正是一个增加夫妻平心静气沟通交流的存在,通过法律手段反对冲动离婚,为和谐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发挥其应有作用。

所谓婚姻自由,就是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是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愿的选择。冷静期,是让人们在慎重考量、审视婚姻后做出选择,绝非限制婚姻自由,而是保障了婚姻自由。

潘书鸿(市人大代表、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主任)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