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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遗产的新一代“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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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人大网发布时间:2021-06-16 11:29:04

原标题:阿拉身边的代表·说法|个人遗产的新一代“守护者” 

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遗产该归谁呢?

常常听到的回答是,归国家呀!那国家怎么来管这些遗产呢?

民法典,给这个问题的解答提供了一个新的方向——民政局,也能做遗产管理人。

最近,有条新闻是重庆市万州区市民谭某早年与潘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一套统建还房转让给潘某。随后谭某签订《声明书》,声明同意房屋产权归潘某所有,并办理了公证。2015年,谭某从开发商处完成接房,但在办理过户登记前,不幸去世。谭某没有任何继承人,无人处置其遗产,也就导致了潘某始终无法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潘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谭某遗产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请求法院指定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为谭某的遗产管理人。

民政局真的能够担任遗产管理人吗?前提条件是什么?民政部门若对被继承人的各类情况,包括遗产多少、债权债务等情况均不知情,又该如何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为确保遗产能得到妥善处理,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由此,民政局成为法定的新一代遗产“守护者”。

法院查明谭某为城镇居民,且无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继承人,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比较了解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权威性高。于是,判决指定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为谭某的遗产管理人。

民政部门在担任遗产管理人时,需要怎么做才能更妥善地处理遗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我们也可以做出简单的梳理: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实践中,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例还屈指可数,民政部门如何更好地履行这个职责也还需要通过实践去打磨。但遗产管理人已然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尤其是无人处置的遗产能够由民政部门进行管理和守护,这将是未来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新路径。

金缨(市人大代表、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主任)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