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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后部门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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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1-04-29 10:02:29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道交法等九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建议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后部门衔接工作 

4月2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修正案草案在总结近年来“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基础上,将9部法律中涉及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内容作了相应修改,有利于保障“证照分离”和“放管服”改革顺利推进,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分组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在发言中都提到了要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后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证照分离’改革历经5年多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不同部门之间协同共享不充分、责任划分不清楚等问题。”杨志今委员建议加强改革后的部门之间衔接的同时,强化“证照分离”改革后的监管责任,简化报关企业的备案手续。“总之,希望通过修正,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再添新动能。”杨志今说。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武认为,法律修订以后,怎么对接、衔接值得关注。“实际上到了基层备案往往严过审批,在一些工作的衔接对接上,原来是一个部门变成两个部门。”他建议在修改法律以后的实施操作上加强对接,更加便利群众、便于管理。

消防法设定了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2019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简化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此次修正案草案对消防法第十五条进行了修改。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围绕这一内容提出了完善意见。

在冯军委员看来,目前修改方案告知承诺制优势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而在以往的实践中消防许可久拖不办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为防止出现久拖不决的弊端,明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的时限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现行规定明确了检查的时限,但未明确规定作出决定的时限。”他建议将现行1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检查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为在10个工作日之内并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如果10天的时间不够,还可以再适当延长,但不能没有明确的时限约束”。

考虑到公众聚集场所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而且消防安全标准相对比较专业,具体要求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承诺内容可能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刘修文委员建议,明确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的具体时间期限。(朱宁宁)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