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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立法禁止猎捕投喂食用鼠疫疫源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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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1-04-20 10:20:00

原标题:青海省立法推进鼠疫防控工作

禁止猎捕投喂食用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 

禁止非法猎捕、饲养、投喂、展示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禁止食用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及其制品……4月15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第九次新闻发布会,介绍《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过程、意义、重点内容以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玲介绍说,鼠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也是人兽共患的自然疫源性疾病,目前已判定全省45个县(市、区、行委)中有33个为旱獭鼠疫自然疫源地,疫源地面积达20万平方公里,是全国鼠疫流行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3月31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条例》,已于4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八条,分别由原则方针、工作机制、预防措施、控制措施、法律责任等组成。”袁玲说,《条例》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防控方针,同时吸收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做法,规定鼠疫防控应遵循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科学防控、社会参与、有效处置、加强宣传的原则。

“鼠疫防控工作要凝聚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力量,对以上单位赋予职权,压实责任,充分发挥群防群控的作用。”袁玲介绍说,《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群防群控作用,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鼠疫防控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鼠疫防控宣传教育,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牧区的鼠疫防控工作;物业服务人应当参与鼠疫防控工作,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和其他管理措施。

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规定,除疾病防治、科学研究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猎捕、饲养、投喂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加工、运输、贮藏、交易、展示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及其制品。(徐鹏)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