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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虹:尽快修改广告法根治弹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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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1-03-05 14:57:59

原标题:周世虹委员建议 尽快修改广告法根治弹窗广告 

弹窗广告已成为网络世界的“牛皮癣”。

只要用户打开一些网页,弹窗广告就会接连不断地跳出来,而且难以关闭。有的点击关闭标志后仍然反复弹出;有的关闭标志十分隐蔽很难找到;有的设置虚假关闭按钮,诱导用户点击广告,一不小心还会跳转页面,形成霸屏;还有的根本就不设置关闭标志。

上海市消保委2020年12月发布的《App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价报告(2020)》显示,58%的App含有广告,其中69.7%的广告未设置“关闭键”。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弹窗广告频繁跳出,直接影响和干扰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工作和生活,令人深恶痛绝。部分弹窗广告还存在色情、赌博、暴力甚至诱导自杀等违法信息,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已经成为网络“毒窗”。

“不仅如此,部分弹窗广告发布者、经营者还会使用非法手段搜索并分析网络用户的上网行为数据,量身定制弹窗广告,实行精准定位、精准推送,强迫用户接收或者点击弹窗,扰民的同时还涉嫌盗用用户信息、侵犯个人隐私。”周世虹说。

由于市场需求高、报价低、违法成本低等原因,弹窗广告始终难以根治,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成为部分网站和不法分子的主要营利来源。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在广告法上述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规定。

周世虹认为,广告法第四十四条从形式上保证了网络用户的选择权,实质上是给用户设置了义务,即用户必须手动关闭,否则就必须接受或者默认。

“这一规定赋予了广告发布者发布弹窗广告的权利,却给广大互联网用户设置了关闭弹窗广告的义务,客观上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导致用户无法绕开、无力规避、被迫接受,显然不妥。”周世虹说。

而且,部分弹窗广告的发布者并没有做到确保关闭标志显著,更没有做到一键关闭,甚至是故意设置陷阱,诱骗用户点击广告,严重影响广大网络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直接侵犯了用户自由浏览网页的权利和网络私人空间。

周世虹说,面对弹窗广告的侵扰,绝大部分用户除了“吐槽”和抱怨外,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一问题。另外,监管力量投入不足,执法和处罚标准不明晰,网络技术发展更新快、监管成本高,也是导致弹窗广告泛滥的重要原因。

对此,周世虹建议,尽快修改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转变立法理念,正本清源,厘清广大网络用户和网络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改变广告发布和用户关闭的逻辑关系。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在规定或指定页面发布、发送,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开启按钮浏览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周世虹认为,这一规定只能惩罚广告主,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负责实施运营的主体却没有规定责任和处罚。而且对广告主处罚的上限仅为3万元,与其获利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难以起到惩罚效果。必须提高罚款数额,增加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惩罚。

“此外,可以学习借鉴治理骚扰电话和电信诈骗的方法治理弹窗广告。鼓励、支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研发技术,利用过滤屏蔽等技术手段消灭弹窗广告。”周世虹说。(蒲晓磊)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