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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发生意外,劝酒者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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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人大网发布时间:2021-03-02 15:58:52

原标题:打开民法典 “典”亮新生活 | 饮酒后发生意外,劝酒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钱某、赵某、王某三人共同饮酒。期间,钱某觉得自己喝的有点多就提议下回再喝,但王某不顾钱某的说辞,不断以言语、手势进行劝酒,钱某在半小时内被劝连续喝下6倍杯白酒后呕吐不止,送医院后诊断为酒精中毒,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钱某能否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能。

通常而言,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如果明知他人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大量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行劝酒,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过失行为。王某在明知钱某不胜酒力的情况下仍极力劝酒,存在过错,致使钱某急性酒精中毒。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明(化名)自愿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撕名牌”活动,不小心与同事小强(化名)发生碰撞跌倒摔断手臂,是否可以要求同事小强或活动组织者承担损害赔偿?

小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小华(化名)在和小明(化名)视频时,刚好截取到小明很搞怪的表情,小华哈哈大笑之余还为这张图配上文字,将小明的照片做成了“丑萌”表情包并大肆使用。小华这样做合法吗?

小华的做法侵犯了小明的肖像权。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李杰豪 何亚伟 李云霖)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