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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动物疫病的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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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发布时间:2021-01-21 18:23:51

原标题: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修改动物疫病的划分依据

1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此前,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为更加明确将动物疫病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作为动物疫病分类的依据,三审稿作出修改,分别将动物疫病对人和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严重危害”“危害”,以及造成“重大”“较大”“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作为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的划分依据。

为进一步强化养犬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三审稿增加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基层政府应当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工作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养犬管理的职责主要在地方,且各地情况不同,三审稿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

相关检疫规范的缺失,是当前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的一个短板。三审稿增加相关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动物防疫工作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三审稿增加规定,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动物诊疗机构、有关企业等开展动物防疫、提供防疫服务。(张天培)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