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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助力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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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人大网发布时间:2021-01-19 16:52:24

原标题: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助力产业健康发展

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建筑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2019年安徽省建筑企业完成总产值8503亿元,贡献税收338.13亿元,占全省税收总额7.8%,为促进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1995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其后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10年进行过3次修改,对繁荣我省建筑市场发展,规范安徽省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建筑市场法制环境和监管环境都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相继修改,我省立法需要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统一。近年来建筑市场发展迅速,出现了一些新现象,发现了一批新问题,提出了一众新需求。首先,无论是民法典的颁布还是放管服改革的深入,都传达出一个信号——尊重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其次,在建筑市场交易日趋活跃的同时,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问题亟待解决;此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本次修订。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2020年立法计划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6月24日,安徽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30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赴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和实地考察,集思广益,提高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


三、条例修订的内容

(一)完善建筑市场行政管理体制

贯彻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国家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划分,明确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为了落实正在进行中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改革意见,删去条例中关于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的规定。

(二)贯彻民法典精神,保障法制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不仅仅是人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依据。建筑市场管理活动中涉及到民事主体的一系列行为、活动,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必然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为此,《条例》一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调整了立法原则,加入了公平、诚信、节约资源等原则;二是综合《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专门规定和《建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建筑工程发包、分包中的各种情形予以明确;三是删除其中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的事项,如办理工程决算手续的时间,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激发建筑市场的发展潜力。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落实省委要求,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高效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建筑市场活动特征和实际情况,要求相关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针对建筑市场中可能涉及犯罪的典型问题,如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买强卖等,打通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之间的关隘、畅通线索移交渠道,提高案件办理速度,建设平安安徽、放心家园。

(四)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

建筑业作为传统性支柱行业,需要在新时代谋求新的发展、焕发新的生机、实现新的增长点,科技的助力必不可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要求扶持建筑业,《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依据上位法,找准切入点,结合地方实际进行细化,以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为最终目标,以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现代管理方法的开发和使用为手段,以上升为技术标准为保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实现我省建筑产业在新时期的转型、发展。

(五)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

针对国家和我省在工程建设领域展开的“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对《条例》进行系统的清理,一是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以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准,调整建筑经营许可为后置审批;二是取消中央部署驻皖、外省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等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打破区域壁垒,建立统一、开放、富有活力的建筑市场。

(六)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秩序

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串标围标、最低价中标等制约建筑市场有序发展的乱象,理性分析,加强分类、分情况管理。一方面从招标人、投标人不同角度出发,理顺建设工程承包和招投标关系,禁止以不合理条件、歧视待遇、相互串通、低价竞标等手段影响正常的招投标程序,杜绝因招投标埋下的各类隐患。另一方面,从客观情况出发,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异常报价的情况,作出程序性指引,在兼顾市场效率的同时保障公平。通过招投标的规范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高效、有序发展。

(七)禁止转包,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分工细、影响广等特点,在建设工程承包单位选择时,需要考虑资质资格、设施设备、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等多重因素,而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中标后进行转包的情况却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禁止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有利于防止建设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中标,但不自行完成施工任务的情况发生,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保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八)明确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

实践中,建设工程的规模存在差异,除了常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外,还存在自建房等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这类工程具有金额少、规模小、影响范围有限等特点,施工许可证的办理作为前置性审查,对于这类建设工程的保障作用有限。简化小型工程的报批手续,有利于减少其建设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因此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一方面,明确工程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另一方面,重申对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宽严相济,高效监管。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