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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今年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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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人大网发布时间:2021-01-19 16: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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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人大:《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今年正式实施 

三河坝战役遗址、梅南九龙嶂、中央红色交通线大埔交通中站旧址……一处处红色资源,见证了梅州人民为中央苏区的巩固和发展付出的艰苦卓绝的努力。作为全国七个之一、广东省唯一全域属原中央苏区范围的地级市,梅州这片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土地上,处处跳动着红色脉搏,代代讲述着红色的故事。

这些革命史迹不仅是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最直观、最生动的教材,也是开发红色旅游的重要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2020年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传承红色基因,弘扬苏区精神,促进梅州原中央苏区经济社会全面振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红色资源丰富 立法强化保护

大埔县三河坝,因梅江、汀江、梅潭河三江在境内交汇而得名,这个只有10平方公里的不起眼的粤东小镇,有史学家称之“得此控闽赣,失此失潮汕”。90多年前,正是在这一处军事要塞,打响了一场在党史、军史上具有重要转折意义的战役——三河坝战役。此役于1927年9月底10月初爆发,朱德率3000多人据守三河坝三天三夜,掩护主力南下,保存了起义军有生力量,延续了革命火种。

翻开风云激荡的历史篇章,除了三河坝战役遗址,见证中央“九月来信”的同怀别墅、留下广东唯一拥有正规编制军级红军足迹的八乡山、“摧不垮打不掉”的中央红色交通线大埔交通中站旧址等一处处红色资源耀眼夺目。“经普查统计,梅州市列入广东革命遗址名录的有509处,其中列入重要革命遗址线索的有224处。”梅州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姚意军说,这些红色资源承载了丰富的革命传统和革命精神,是见证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成长的宝贵财富。

虽然每年梅州市都会下拨专项资金开展革命旧址、纪念设施修缮工作,但整体而言,对于红色资源,在保护开发利用中仍存在认识重视不够、整体规划缺乏、活化挖掘不深等问题。此外,除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以外的红色资源保护力度不够,其保护利用工作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立法,被提上了议事日程。2020年2月,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条例》列为《梅州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制定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组织起草。经过组织立法专家论证会、修改意见座谈会、改稿会、表决前评估会,征求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充分汲取各方意见,对草案的有关制度设计进行反复修改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紧盯保护短板 明确资金保障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原标题为《梅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后经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专家论证,专家普遍认为红色资源的外延更加丰富,更注重客观描述,既包括硬资源也包括软资源,“红色文化资源”的表述仅偏重宣传意义,范围相对狭窄,可以被“红色资源”所囊括,且《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使用的也是“红色资源”,因此修改了条例名称。

什么是红色资源?《条例》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旧址、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和代表性可移动实物,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纪念设施。

立法不是闭门造车。草案起草之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文广旅游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对全市红色资源进行考察,并前往国内已开展立法实践保护红色资源的赣州、龙岩调研“取经”,为出台更精确、更具适用性的法规打下基础。“通过走访调研,我们深刻感受到,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红色资源的立法保护,对于讲好英烈故事、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廖海文说。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梅州市保护红色资源,经费一直是短板。只有补齐这一短板,才能为《条例》的可操作性提供保障。为此,《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资金保障,统筹利用好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保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梅州市红色文化研究会一直致力于红色革命遗址的保护呼吁和红色历史文化的挖掘整理。对于《条例》的出台,会长黎志健很欣慰。他说,梅州的大部分红色资源位于偏远山区,很多重要革命旧址遗迹、纪念设施没有得到很好管护,有些因年久失修而濒临坍塌,有些因时过境迁或受自然灾害的破坏而旧貌全无。最现实的原因是资金短缺,无法修缮保护。希望《条例》的后续实施坚实有力,进一步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共同合力。


破坏必定追责 野史不可轻信

《条例》不仅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对于破坏红色资源者,还明晰了惩罚措施,以形成威慑力。《条例》中指出,相关单位、个人违反规定时,将由文化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旦有违法决策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及其历史风貌损毁、破坏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造成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损毁或者灭失等严重后果的;违法使用红色资源保护资金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之一都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违法排放污染物,不得生产、存储或者经营危害红色资源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不得刻划、涂污、损坏红色资源;不得涂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单位标志;不得损毁红色资源保护设施或者擅自设置广告设施等。

红色资源的历史是严肃的,必须经过正史记载或严谨考证,不能道听途说博取眼球。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根据本市一些红色资源管理机构的反映,个别旅行社或者导游在开展讲解服务时,使用一些未经证实的“野史”材料开展讲解以吸引游客,对红色资源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条例》对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开展讲解服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开展旅游业务,需要提供红色资源介绍、讲解等服务的,应当尊重历史、用词准确、完整、权威;歪曲、贬损红色资源或者谣传红色资源不良信息的,红色资源的管理机构或者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制止。

“一寸山河一寸血,一抔热土一抔魂。这些红色资源是我们的宝贵财富,是对党员干部、学生群众进行“四史”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的最直观、最生动、最形象的好教材,看护好红色资源,贯彻好保护条例,意义深远。”姚意军表示。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