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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筹资改造,业主能拒绝出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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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人大网发布时间:2021-01-13 14:57:42

原标题:打开民法典 “典”亮新生活 | 小区筹资改造,业主有权拒绝出资吗?

一条小河从某村穿过,村委会拦河筑坝,做成一段半封闭水域,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该水域承包给该村村民小王(化名)。村委会是否有权这么做?

村委会无权拦河筑坝和向村民发包。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小王(化名)和小张(化名)系甲村乙组村民,为便于方便承包地的管理,经甲村村长和乙组组长同意,小王和小张各自将一块承包地等面积置换。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不合法,小王和小张置换承包地应经乙组村民集体决定。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村村民委员会与某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修建一条村级公路,完工后,甲村村民委员会拖欠施工单位80万元工程款,该施工单位将该村委会和公路沿线的甲村乙组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乙组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乙组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因为甲村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小王(化名)系杏花小区业主,其在装修房屋时,将阳台上与隔壁邻居相邻的砖混隔墙打掉,变成玻璃隔墙,邻居以侵犯隐私为由,要求小王恢复砖混隔墙。小王应否恢复阳台的砖混隔墙?

小王应当恢复阳台砖混隔墙。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小王(化名)居住杏花村小区1栋顶楼,联系某广告公司出租该栋顶楼外墙和屋面用于制作安装户外广告,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物业公司前来制止,小王说该栋顶楼外墙和屋面在自己的地盘上,有权出租。小王是否有权出租?

小王无权出租。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小王(化名)所在小区有两栋房屋外墙渗水,经小区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向全体业主筹集维修资金,小王以自己不在该两栋楼居住为由拒绝参与筹集维修资金。小王是否有权拒绝按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筹资方案出资?

小王无权拒绝按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筹资方案出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邵余良)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