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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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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12-29 15:05:36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时建议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寻救助 

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1984年起施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确立了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力促进了我国海运事业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该法有关内容已不能适应海运事业发展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与会人员指出,修订工作从事前制度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应急处置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全方位落实安全管理需求,有利于更好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推动海上运输、海洋资源开发等事业发展。同时,修订草案在海上搜寻救助、危险货物监管等方面还有完善的空间。


有利于更好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一些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指出,对海上交通安全法进行修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促进海运事业发展,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权益。

李锐委员说,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国海上贸易安全有序发展,适应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形势、顺应航运发展国际化新需求,对本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从修订草案来看,法律条文从53条增加到121条,新增和完善了船舶保安、船员权益保障、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多项制度,加强了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谭耀宗委员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所谓海洋强国,是指拥有开发海洋、利用海洋和控制海洋的综合性海上力量,能够通过运用其海上优势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并为本国发展提供强大的战略空间和战略资源。从这方面来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应该有意识地增加海上维权的内容,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打下制度基础。

陈福利委员说,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涉外性非常强,建议站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高度,在修订草案中积极处理好国情需要、国际条约权利义务、国际影响及引领等关系。

吴恒委员说,海上交通安全法不仅关系海上交通安全,还涉及人的安全,包括海员的身体健康、客运船舶如何保障乘客的公共卫生安全等。建议从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修订草案进行完善。

矫勇委员建议,完善航行水域定线制,发挥船舶定线制优势。我国沿海航行水域通航密度大,渔船渔具众多,在习惯航线上多船交叉会遇经常出现,航行安全风险防控难度较大。船舶定线制对复杂水域的航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不断完善和推进中国沿海船舶定线制建设,对各类航行船舶进行合理分流,完善定线制航行安全管理规定,更好地管控我国沿海航行安全风险。

张志军委员说,修订草案第三条最后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建议将这一规定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因为包括新技术、新设备在内的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不仅仅用于管理,也应用于所管理的船舶、海上设施设备等。


社会力量参与搜救应获得补助

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规定,海上搜救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的原则。

张春贤副委员长说,应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海上搜救队伍,走专群结合的中国特色路子。根据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允许社会力量组建一定规模的专业队伍,充分发挥我国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我国海岸线绵长,每年海上遇险的人员多,立法支持用好社会力量符合实际。

翁孟勇委员说,在海上搜寻救助中,除了动员专业救助力量,更多的是动用民间和社会力量,包括沿途经过的商船和渔船、当地的渔民等,都会参与到搜救过程中。目前来看,对于这些社会力量因为参与搜救而造成的损失,比如影响的船期、油耗等财产损失,基本上是没有补助的。希望国家能够设立相关的救助补助资金,对社会力量在参与救援时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助,这对于稳定海上搜寻救助机制、动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是有好处的。

修订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海上搜救资金,保障搜救工作的正常开展。

刘修文委员说,在没有明确保险与补偿机制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安排的海上搜救资金与海事管理支出均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均应纳入预算。因此,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海上搜救资金并纳入预算,保障搜救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对危险货物申报流程监控

针对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修订草案专门作出多条规定。与会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危险货物的管理。

矫勇说,应增加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条款。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提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海上安全运输要求”等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和停留的时间等事项。通常而言,危险货物的量比较大,一旦出现问题将会给海洋环境造成巨大危害,为便于监管,建议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后,还要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许立荣说,近年来,国际航运业中因托运人谎报或瞒报危险货物引发船舶火灾事故频发,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极大威胁。申报信息的准确性是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基本条件,如果危险货物因为谎报或瞒报而混入普通货物,就无法进行有效安全防范。建议充分利用高科技检测手段和信息化大数据平台,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精准界定和申报流程监控,进一步强化黑名单制度和信用制度,细化申报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严肃追责。(蒲晓磊)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