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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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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12-23 11:38:48

原标题: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 

今天,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共十章一百二十一条,修订工作从事前制度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应急处置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全方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

草案优化海上交通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划定、调整并及时公布船舶定线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明确国家建立完善船舶定位、导航等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明确航标建设、维护、保养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主体;规定强制引航范围,明确引航机构、引航员和被引领船舶的责任。

草案强化船舶、船员管理,规范海上交通行为。规定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及国籍证书;规定船员应当经过相应专业教育、培训,持有合格有效证书,按照制度规程操纵和管理船舶;要求有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建立、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及保安制度,取得海事劳工证书;明确船舶航行、停泊、作业需要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规定船舶载运乘客、危险货物以及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安全保护措施。

草案严控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精简整合现行法律法规设立的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共取消12项行政许可事项,将船舶安全检验改为第三方机构检验发证;为履行《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拟新设海事劳工证书核发许可;明确海上施工作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等3项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超载、威胁港口安全等情形下可采取的强制措施,要求实施监督检查时避免、减少对正常作业的影响。

草案完善海上搜救机制,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明确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规定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的基本原则;规定建立海上搜救协调机制,加强海上搜救力量建设,设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建立定期演练和日常培训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规定险情发生后遇险、救援、指挥各方的行为规范,保障搜救行动有序开展;规定海上交通事故分类标准、调查主体、原则、程序等。

此外,草案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明确民事纠纷仲裁程序。(蒲晓磊)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