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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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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12-15 11:54:32

原标题:辽宁出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建立受理报警求助协作机制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明确铁路系统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保障省域内铁路线路、建设、运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辽宁省不断推进体制改革,强化铁路运营监管,加强铁路沿线外部环境隐患整治,有效保障了全省铁路沿线安全。但是,随着铁路建设和运营的快速发展以及铁路改革的不断深化,铁路安全管理还存在铁路沿线政府、铁路监管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部分监督管理责任划分不明晰、铁路沿线既有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增多以及威胁铁路安全行为等新问题。”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一级巡视员院国强说,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一部铁路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体现了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线路安全措施进一步细化、建设和运营行为进一步规范等三方面特点。

鉴于铁路运行速度快、线路长、安全防范难度大等实际情况,《条例》规定,省及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在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地质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特别是针对铁路安全事件报警中出现的报警人普遍不知晓报警电话和受理部门的问题,《条例》要求,公安机关与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公安机关建立受理报警求助协作机制,将报警求助纳入地方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受理范围。据此,在公安机关接到110报警电话时,即可直接将电话转接铁路运输企业紧急处理,为化解险情争取时间。

为了营造整洁有序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条例》主要细化了三方面内容:在国家规定的禁止行为范围基础上,将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弓弩、弹弓、气枪等攻击性器械列入铁路线路两侧各500米内禁止行为范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要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塑料薄膜、锡箔纸、彩钢瓦、铁皮等建造、构造材料及时清理,防止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危害铁路安全。(韩宇 周炜皎)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