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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慈善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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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12-14 11:02:08

慈善事业,是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救助制度和兜底保障制度的有益补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11月底,《湖北省慈善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对公开募捐、个人求助等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如何公开募捐?

涉及公共安全等公共事项需审批

条例草案首先明确,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需要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

通过募捐获取资金,是慈善组织生存发展、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

条例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或者以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需报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公共事项的,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履行批准程序。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慈善组织应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若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备案的,应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手续。

针对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情况,条例草案明确,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可同时在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鼓励慈善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公开募集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开展捐赠。

条例草案还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但应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公开募捐的全部收支由具有资格的慈善组织集中管理、统一核算。


募得款物如何使用?  

三个月内公开相关信息

毫无疑问,慈善组织募集的财物,应当用于服务慈善事业。

如何确保这些财物用到地方,如何保证慈善组织的行政开支,如何吸引人才以提升慈善组织的专业能力和竞争力?这一系列问题,不仅关系到慈善组织的日常运营与长期发展,同时也是普通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保证募捐活动的公开与透明,条例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募得款物、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用途、尚未使用的款物使用计划等。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和已使用款物的用途。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电子或纸质捐赠票据。而捐赠人捐资兴建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条例草案明确,应当按照捐赠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凭据标明的金额或公允价值,作为受赠资产入账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评估的,可采用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


个人如何求助?  

公开求助目的及求助金额上限

条例草案对近来较为常见的个人求助行为进行了规范引导。

条例草案明确,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其他亲属的特殊困难需要,可以向慈善组织求助。慈善组织接受个人求助的,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条例草案规定,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不得代为接受捐赠。

求助人应当公开求助目的,合理确定求助金额上限。受助金额超过求助金额的,或者因求助目的实现、消失有未支出的受助资金,应当退还捐赠人或者转赠给慈善组织。

除以上内容外,条例草案还对慈善信托、慈善文化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强化政府部门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地方政府文明创建活动考评体系、纳入素质教育内容,鼓励公共服务等机构对良好慈善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等。(王馨)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