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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介绍三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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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12-11 14:45:38

原标题:条例解读!这场新闻发布会与你息息相关

12月10日下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重庆市河长制条例》的有关情况作了介绍,这三部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明确了河长制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监督体系,融合并理顺了河长制与行政管理体制的关系;规定了河长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职责,整合了“多龙治水、政出多门、分散管理”的体制,构建了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督严格、保护有力的系统治理体制机制。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根据全市实际,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规定餐饮、住宿、娱乐三类场所可以划定或设置室内吸烟区,但应当遵守严格的条件,并鼓励这几类场所的室内区域全面禁烟。

《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是解决现阶段人力资源市场突出问题、促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将为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关注条例亮点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9月29日,《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控烟范围

《条例》明确规定以下为禁止吸烟场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条例》还明确将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范围。


强调未成年人保护

《条例》从预防、教育、惩戒三个方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及周边作出了禁止吸烟以及禁止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的规定。

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同时规定,未成年人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的;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明确执法模式

《条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了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即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烟草专卖、体育等部门以及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管理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12月3日,《重庆市河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完善监督体系

《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河流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健全了监督体系,有利于相关部门改进工作、规范行为。


明确工作职责

《条例》第三章从法制上明确了各级河长的主要职责,做到有法可依,有助于推动河长制工作法制化、长效化。规定了市、区县(自治县)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长制重点工作,解决河流管理保护中的全域性、流域性的重大问题。

7月30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各方主体

《条例》要求求职者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和相关信息,配合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同时,《条例》对用人单位作了更多的禁止性规定,如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


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例如,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陈敏 陈越 杨波)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