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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1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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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12-04 15:06:47

原标题: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法治净化网络空间

12月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的制定与施行,对于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天津市在治理网络虚假信息方面积极探索,形成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固化有效工作经验,衔接国家有关规定,有必要出台专项立法,为治理网络虚假信息提供法治保障。

《规定》共31条,强调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遵循依法推进、标本兼治、规范有序、综合治理的原则,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向上向善、理性表达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规定》还明确了信息发布传输的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责任义务和健康文明用网要求等。


网络信息发布:传播正能量抵制不良信息

依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办出台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我市《规定》明确:

一是鼓励个人和组织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精神,以及其他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内容的信息。

二是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等活动,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等内容的违法信息,以及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内容的违法信息。

三是个人和组织应当防范和抵制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或者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和不安全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内容的不良信息。


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体系

《规定》明确,市和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的领导,市和区网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电信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重大政策、突发事件等主动进行具有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的解读和宣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服务平台责任义务:完善虚假信息治理机制

《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进行重点规范。一是要求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等制度。二是要求平台建立网络虚假信息投诉举报制度,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三是规定平台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健康文明用网要求:鼓励网络用户参与网络治理

《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健康文明使用网络,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自觉防范和抵制网络虚假信息,有权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违法和不良的网络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严厉处罚

《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未履行各项管理责任、未依法处置网络虚假信息,发布或者传输违法信息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网信、电信管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或者传输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电信管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网信、电信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