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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获省人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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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12-02 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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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人大:《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 

11月27日,《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通过。这是河源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

河源是中国革命策源地之一,是著名革命老区,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丰富的革命旧址。全市革命旧址分布范围广、数量多、价值大、影响深远。这些革命旧址是近现代中国革命历史的重要实物鉴证,蕴藏着丰富的精神内涵,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红色基因、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保护好革命旧址既是对伟大革命先烈的尊崇,也是对河源市革命历史的负责。然而,受各方面的条件制约,河源市还有较多重要的革命旧址未能得到相应的控制性保护,部分革命旧址建筑面临被拆除风险,革命旧址保护亟待加强。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精神,发挥地方立法引领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爱党爱国意识,增强社会凝聚力,擦亮河源市“红色名片”,河源市决定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强革命旧址的保护工作。

河源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制定列入了2019年及2020年市人大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由市文广旅体局牵头负责起草。为扎实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工委、教科文卫侨工委及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调研组到河源市五县一区基层开展前期立法调研。2019年12月3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开展座谈会、论证会、集中改稿等形式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20年6月24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0年10月28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并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据了解,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保护名录与保护规划、保护与管理、革命旧址的宣传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对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革命旧址保护名录的管理、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权利义务、维护修缮、加强革命旧址宣传教育、发展红色旅游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条例》特别明确和细化了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有关职责及权利,确保有关人员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做到权责统一。根据《条例》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有接受培训、查阅有关政策文件、参与制定保护方案、申请维护修缮经费等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奖励或者补助等方式支持革命旧址的日常维护修缮等工作。同时,为更好地发挥革命旧址的社会教育功能,特别是面向广大青少年群体弘扬爱国主义和红色文化方面,《条例》也明确了新闻媒体和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及各级教育机构的有关职责,使革命旧址的宣传利用包含更加广泛的主体,更具有操作性。此外,《条例》还专门对建立红色教育基地、开展红色旅游、建立志愿服务队伍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

河源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人表示,《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通过后,河源市人大常委会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条例》的宣传,强化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最大合力共同推进《条例》实施。同时将加强监督,适时开展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及立法后评估,不断推进革命旧址保护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在河源全社会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爱党爱国意识,增强社会凝聚力,擦亮河源市“红色名片”,为推动河源市“示范区”“排头兵”和“两个河源”建设贡献人大立法力量。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