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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实施反家暴法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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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12-01 16:24:00

原标题:法律撑腰,不再做“沉默的羔羊”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了历史性一步,对推进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11月30日,在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介绍了《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亮点。


为未成年人撑起反家暴“保护伞”

未成年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天然弱势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那么,当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有哪些救助渠道可以选择?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创造和睦的家庭环境,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施暴者出具告诫书。

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同样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对于这些“隐形受害者”,《实施办法》规定,幼儿园、学校应对未成年人开展反家暴宣传,培养学生、儿童的反家暴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学校和幼儿园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关于临时庇护场所,《实施办法》明确提出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救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和照顾。


首办负责 职责部门不得互相推诿

家暴发生后,受害人除报警外还有什么求助方式?

“遭受家暴后,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当地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省妇联副主席杨乐表示,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反映或求助后,可以通过劝阻家暴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受害人法律救助途径,协助其进行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首办负责制”,即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互相推诿;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家暴频频出现,但认定率低怎么办?

调查显示,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许多当事人表示曾遭受家暴,但认定率较低。在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也同样因家暴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隐蔽性强等,举证困难。对此,《实施办法》有哪些细化规定?

“为帮助受害人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家暴证据,《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出警,询问加害人、受害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协助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害人就医。对有伤情的受害人,依法进行伤情鉴定。”田文平表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受害人的诊疗记录,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据实出具诊断、医疗证明,为受害人固定并取得证据提供便利和帮助。

《实施办法》还明确,法院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可以安排专人或者接受过专门培训的审判人员审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法院办理的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依法进行监督,进一步规范案件的处理。同时,家暴发生后,受害人要打破“家丑不可外扬”“法不进家门”等观念,及时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投诉或者报警。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告诫书,社区、妇联、调解委员会、工作单位等出具的求助记录、调查笔录等都可作为证据。(秦骥 刘枫)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