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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将于明年3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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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11-30 15:08:45

上海不动产登记新规出炉:首提“居住权”,房产证办理要减材料减时间 

11月27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新规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届时现行2008年版《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将废止。新规落实《民法典》要求,将“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明确了设立、注销居住权的程序和收件要求,对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不动产登记申请、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规定》一方面注重突出上海地方特色,如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所有权首次登记、因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等特殊情形作了细化规定,为实践操作提供支撑。另一方面,《规定》也契合了上海服务改革创新的需求,按照“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的要求,明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依托“一网通办”优化登记流程和压缩登记时限、提供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主查询等多项服务举措,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为当事人便捷高效地办理提供制定保障。

新规明确,不动产登记要“一窗收件”,在受理登记时一并收取交易、税收等申报材料,实现交易、纳税、登记的一体化。同时要压缩办理时限,对于不同的登记类型分别提出了当场、1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等具体的办结要求。

根据上海“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和促进历史风貌保护的需要,土地供应时带建筑出让的情形,《规定》明确此类建筑应当办理首次登记,并强调在不动产登记薄中记载相关基本历史事实。为支持促进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新规完善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相关内容。

针对旧住房综合改造完成后难以办理登记的问题,规定明确,符合规划要求并且已经竣工的,可以依法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对于因用地和建设审批基础资料缺失、权属来源不清等历史原因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规定也明确了应该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等因素处理,并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以推进此类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