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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多项制度让法律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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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11-10 10:44:40

原标题:创新发展多项制度让法律更具操作性 

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此时,距离上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已经过去了14年。参与了两次大修工作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对其中每个条款的变化都一清二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把2006年修订时就已提出但未能实现的“政府保护”单设一章变成现实,还对校园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等突出问题作出回应,并创新发展了强制报告、侵害人身权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多个制度。

“制度的确立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要考虑到其在现实中实施的可行性。得益于检察机关、民政部门等单位在现实中的推动与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入职查询等制度得到了发展与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至法律层面加以确定和完善,为这些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初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佟丽华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明确建立协调机制完善国家监护

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政府相关职责写在了“社会保护”一章。2006年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佟丽华在起草专家建议稿时提出将“政府保护”单设一章,但最终因争议太大未被采纳。

2018年,佟丽华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起草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专家建议稿,他再次提出增设“政府保护”专章的建议,“不仅要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以避免出现‘九龙治水’的局面,也要明确政府及各部门的具体职责。‘政府保护’单设一章,就是要突出政府的作用,明确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责”。

“例如,长期以来,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是,对于‘谁来申请’和‘撤销后谁来担任监护人’这两个重要问题却没有加以明确,导致这一规定很难被激活,未成年人权益遭受监护人侵害的案例屡禁不止。”佟丽华说。

近年来,民政部门在承担未成年人国家监护职责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12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重任得到进一步压实。

“这一意见明确了民政部门对于遭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此后,民法典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确立了国家监护制度。机构改革后民政部单独设立了儿童福利局,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国家立法,都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具备了可行性。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民法典进行有效衔接,结合多年司法实践,发展和完善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佟丽华说。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原法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增设“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政府保护’一章关于国家监护制度的7条内容都是新增加的。这些新增加的条款第一次细化、发展了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为民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佟丽华说。


支撑发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

近年来,为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多地探索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中建立入职查询制度。最高检与教育部、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各地的探索实践证明,入职查询是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这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相关制度提供了现实基础。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入职查询制度作出规定,就变得顺理成章。”佟丽华说。

佟丽华认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变得更具可操作性。修订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一个很大的不足,就是没有规定明确的责任主体。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政府、司法机关以及村(居)委会的未成年人保护体制以及专岗专人制度。

例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佟丽华认为,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具有特殊性,需要专业人员来开展,这条规定将原来规定的“根据需要设立”修改为“应当确立”,尽管只是简单的文字修改,但意义重大,为将来少年警务、少年检察、少年法庭等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创新发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

网络沉迷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一个焦点问题,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回应。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政府、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同主体出发,对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预防和网络欺凌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与协调机制、入职查询等制度的明确一样,“网络保护”专章中确立的相关制度,同样在现实中有实践支撑。

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问题,国家新闻出版署专门发布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确立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等规定。与此同时,近年来一些网络游戏平台也在通过升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等措施,来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这一规定明确的相关措施在现实中已经实行,具有可操作性。将这些措施上升至法律层面并加以完善,其目的是通过法律强制性来确保落实,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佟丽华说。

佟丽华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立“网络保护”专章,创新发展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初步构建起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其中加强网络素养、明确政府部门具体职责、网络保护软件等技术措施的应用、建立投诉和举报渠道等规定,都具有现实意义,为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蒲晓磊)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