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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负起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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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10-27 11:11:57

原标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修改补齐现有法律短板 

初步担负起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使命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本次修改是时隔14年后的再次修订,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大幅修改和完善,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由7章扩展为9章,条文由72条增加到132条,修改几乎涉及原法的每一个条文。

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看来,此次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全面系统修订,几乎等于一次重塑,从立法理念、基本原则、框架逻辑、条文表述等多方面进行了充分打磨,实现了更新换代。

修改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可操作性,一直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的一块“心病”。如今,这块“心病”终于去除。

“本次修订在解决可操作性上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增加的文字对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很多新问题、复杂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助于社会各界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落实。修订后的未保法将初步担负起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的使命。”佟丽华如此评价。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弱项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全面修订。

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在去年10月21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向会议作关于提请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时说,修订草案对这些问题均作出积极回应。

为解决学生欺凌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为防范性侵问题的发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为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问题,“网络保护”专章作出多条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补齐现有法律中的短板弱项,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

完善总则规定,加强家庭保护,完善学校保护,充实社会保护,新增网络保护,强化政府保护,完善司法保护,压实法律责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严密、系统的制度体系。

苑宁宁说,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需要系统设计,未成年人保护法此次全面系统修订,搭建了未来一个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四梁八柱”。其中一个“大梁”,就是如何加强统筹,即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然而在此之前,我国行政机构中没有日常主责未成年人工作的部门,缺乏强有力的统筹。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核心职责是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苑宁宁说。

在加强统筹的同时,法律还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共同责任和各方参与。

“各方面均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一方面,未成年人成长规律要求各方密切配合和形成合力,离不开教育、医疗、就业等多方面的长期保障。另一方面,共同责任不等于职责没有分工、没有区别。共同责任是各方都要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工作,这就意味着各方职责的具体内容、承担方式是有差别的。”苑宁宁说。

第十条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这样的修法思路,在多处都有所体现。

建立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赋权协助单位,畅通专门力量,确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体制——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认为,这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之不易的重大突破。有了这样的制度设计,未保法缺乏执法责任主体、未成年人保护共同责任原则造成责任稀释困境等问题,有望得到针对性解决。


强化法律责任提升可操作性

佟丽华直言,缺乏有效的执行标准和处罚手段,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此次修订,突出了可操作性,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了很多罚则,使这部法律有了力量,“长出了牙齿”。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很多规定具有宣示性,缺乏可操作性。此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保护法,增强可操作性贯彻始终。”苑宁宁同样注意到这一修法亮点。

从立法技术上来看,条文设计粗细结合。比如,网络保护专章中,为了防治网络沉迷,既有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未成年人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的宏观要求,也有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等类似的具体要求。

与此同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例如,针对违反法律的互联网企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不仅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可以说,本次法律修订在‘法律责任’部分所增加的相关规定,必将有效督促社会各界学习、贯彻这部法律,将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佟丽华说。(蒲晓磊)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