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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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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10-27 09:40:00

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解读生物安全法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生物安全法。该法将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当前,随着气候变化、自然环境恶化,全球生物安全问题愈加突出,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不断发生,人类社会之间的斗争运用生物恐怖袭击的风险加大,生物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十分需要运用法律来防控生物安全风险,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出台生物安全法显得尤为必要,也非常紧迫。

生物安全是人民健康、社会安定、国家利益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物安全工作,立足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统筹谋划国家生物安全,加强生物安全顶层设计,有效防范和消除重大生物安全威胁,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生物安全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政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将成为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的出台,有助于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我国生物安全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有助于确保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有助于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有助于维护国家生物安全。


填补我国生物安全领域法律空白

“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其颁布和实施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说。

首先,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生物安全法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作为立法宗旨,明确维护生物安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防范和应对各类生物安全风险时,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次,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生物安全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明确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进行谋划和布局,明确生物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制度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各类风险,维护国家安全。

再次,有利于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针对生物安全领域特别是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来的问题,着力固根本、强弱项、补短板,设专章规定生物安全能力建设,要求政府支持生物安全事业发展,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和生物产业发展,加强人才培养和物资储备,统筹布局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最后,有利于完善生物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生物安全涉及领域广、发展变化快,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往往只对单个具体的生物安全风险进行规范,比较零散和碎片化,有的效力层级较低,有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践需要,有些领域还缺乏法律规范,需要制定一部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生物安全法系统梳理、全面规范各类生物安全风险,明确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和基本制度,填补了生物安全领域基础性法律的空白,有利于完善生物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目前,生物安全已经成为整个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据报道,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发现和确认的新发与再发传染病近40种,同时还有生物恐怖袭击、转基因安全、外来生物入侵等问题,均对人类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但我国生物安全在法律保障方面一直处于空白阶段。生物安全法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将重点放在了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方面。“在制定生物安全法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几个方面。”袁杰说。

此次生物安全法提高站位,进行了系统谋划。该法对生物安全领域的主要风险进行系统梳理和规范,完善防范机制,健全基本制度,全面防控各类生物安全风险。“这在各国生物安全立法中尚属首例。”袁杰说。

在保障安全、促进发展方面,生物安全法统筹发展和安全,对各类与生物安全相关的主体和活动严格要求,明底线、划杠杠、立规矩,加强监管,严防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确保安全。同时,支持生物安全事业发展,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加强生物基础科学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加快生物安全国家战略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生物技术和生物产业健康发展。

注重风险防控、预防为先,是生物安全法的一大特点。为了突出风险预防,生物安全法规定,一方面,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主动开展监测,及时进行预警,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另一方面,要求从事生物安全相关活动的主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遵守管理规范。“这样双轮驱动、双管齐下,就可以从源头上防止生物安全风险发生。”袁杰说。

生物安全法规定了分类管理、科学施策。根据不同的风险来源,划定不同的生物安全领域,在各领域内又区分活动的风险程度和危害大小实行分类管理,明确相应的活动要求。此外,还规定不同的管理措施,遵循规律、科学应对、精准施策,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应当看到,由于生物安全领域总体上属于新兴领域,涉及范围广、发展变化快,有些领域已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有些活动还缺乏法律规范。据袁杰介绍,对此,生物安全法对已有规定的,进行整合提炼完善,上升为基本制度,并做好衔接、形成合力。对暂时还没有规定的,目前能够看得准的,作出针对性规定,填补法律空白;对还需要继续探索的,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实践留有余地,也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预留接口。


全链条构建风险防控“四梁八柱”

作为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生物安全法从制度层面构建起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生物安全法科学界定了生物安全的内涵要求。法律明确,生物安全是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生物安全法明确了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则。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生物安全法建立健全了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其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办公室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生物安全法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规定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生物安全法健全了各类具体风险防范和应对制度。针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威胁等生物安全风险,分设专章作出针对性规定。(朱宁宁)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