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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单独入刑有望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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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10-27 10:46:33

原标题: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袭警罪单独入刑有望成为现实 

热议多年的袭警罪单独入刑,有望成为现实。

10月2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开始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二审稿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增加单独的法定刑。同时,针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暴力袭警行为,增加规定了更重的处罚。

长期以来,关于是否单独增设袭警罪,一直存在争议。但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性质恶劣的袭警案件,使得增设袭警罪的呼声越来越高。

8月10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建议,在刑法中单独增设袭警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詹伟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袭警行为是按照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但实际上,袭警不同于一般的妨害公务,不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权益,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正常的公共管理秩序,是对国家法律尊严和政权权威的损害,社会危害程度更甚。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单独增设袭警罪并加大对严重袭警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为严惩袭警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詹伟说。


完善立法遏制袭警行为

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2016至2019年,妨害公务罪共批准逮捕41682件51658人,提起公诉59775件79024人,较好地震慑了犯罪,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

这些数字中,有相当一部分就属于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我国在制度层面不断进行完善,加大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作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袭警犯罪的罪名适用、从重处罚暴力袭警的具体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詹伟认为,作为我国第一部由“两高一部”联合出台的专门惩处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明确了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突出了实际操作性,有助于强力遏制袭警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如今,单独增设袭警罪条款写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

草案二审稿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设罪名强化法律震慑

近年来,我国针对暴力袭警事件制定的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完善。但时至今日,我国刑法仍未单设袭警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通常来说,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会单独设立袭警罪。在大陆法系国家,袭警行为归入妨害公务罪中。在应对袭警行为上,我国明显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但无论是否单设袭警罪,对于暴力袭警行为都要从重处罚,这一点是确定的。”

关于在刑法中单设袭警罪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2003年初,就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此后,关于在刑法中单独增设袭警罪的议案、提案和建议,经常可以在全国两会上看到。201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元茂荣提交了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议案。元茂荣认为,出于对袭警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特别强调并予以特别惩治的意图,理应将其单设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与此同时,也有观点认为,没有必要在刑法中单设袭警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指出,针对暴力袭警行为,刑法已经按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指导意见》也可以解决以往存在的操作性不强、量刑标准不一等情况。因此,即使不单独设立袭警罪,也可以解决相关问题。

专家认为,立法修法要坚持问题导向,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单独增设袭警罪,意味着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具备。

“警察执法有着特殊性,袭警不同于一般的妨害公务,草案二审稿将暴力袭击警察行为单独列罪,增加了打击力度和法律威慑力,不仅有助于遏制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多发趋势,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法律尊严。”詹伟说。


应当严格限定袭警行为

专家认为,在刑法中单设袭警罪,是一件谨慎的事情,在单独增设袭警罪的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此来确保袭警罪能够得到准确适用。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煜华指出,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袭警罪,至少还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方面,不断加大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力度,着力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另一方面,对袭警行为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严格限定袭警的情形,做到既不扩大解释也不缩小解释。

“要深刻吸取粗暴执法、过度执法、不文明执法等问题带来的教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例如,不能把执法对象在面对不规范执法时的适度反抗认定为袭警,否则的话,会造成打击面过大的问题;再如,明确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单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可以作为适用袭警罪的重要证据。因此,有必要在增设袭警罪的同时,对相关行为作出严格限定。”孙煜华说。

与此同时,相应的法治宣传教育也要同步跟上。

詹伟建议,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优化执法环境。要使人们懂得,任何拒绝、阻碍、威胁、暴力抗法袭警等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实转变“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和“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

“同时,也要通过法治宣传让人们明白,加大警察执法权威,最终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在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同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推进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詹伟说。 (蒲晓磊)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