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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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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10-13 09:20:00

原标题:广西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填补广西地方金融立法空白 

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广西第一部专门针对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广西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截至8月末,广西已有地方金融组织625家。但由于立法滞后带来的监管缺失、约束无据等原因,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在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同时,侵害公众利益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金融活动时有发生。

《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具体范围,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履行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协调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条例》加强地方金融组织准入监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方可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分类监管,加强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进行监管约谈以及采取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地方金融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金融风险。(马艳)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