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人大立法>>新法速递>>
重庆控烟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重庆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10-12 17:30:00

原标题:《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通过 公共场所全面控烟

本报讯 控制吸烟是一项有利社会公众健康,有利城市环境改善,关系民生的重要工作。9月29日,《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控烟禁烟范围

会议闭幕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黎藜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为了进一步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护公民健康,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社会文明水平,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黎藜介绍,条例共二十五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各类主体的义务、宣传教育、法律责任等。

黎藜说,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适用范围是条例的重点内容。条例明确,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

考虑到近年来电子烟的流行趋势和健康威胁,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危害,条例还明确将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范围。

同时,条例着眼重点易感人群的健康保障,将妇女、未成年人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纳入禁止吸烟的范围。


注重保护未成年人

“预防未成年人吸烟,是本次控烟立法的一大亮点。”黎藜介绍,为了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烟民的产生,条例从预防、教育、惩戒三个注重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是做好预防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烟草。条例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及周边作出了禁止吸烟以及禁止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的规定,积极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无烟环境。

二是做好教育措施,为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条例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规定未成年人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三是严格惩戒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条例第二十二条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作了强调,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的;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多部门将联合执法

黎藜表示,由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有限,综合国内外执法模式和我市实际情况,条例第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即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烟草专卖、体育等部门以及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管理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宋婷婷 曾珠)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