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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成为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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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09-29 10: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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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民法典成为消费者保护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基础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律。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作出的制度设计,备受关注。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消费者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应当受到特别保护,享有特别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规范的是普通民事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而不直接规定消费者的特别民事权利。基于这一思维模式,我国民法典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说。

虽然民法典没有就消费者权利作出具体规定,仅在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各编中的许多条文,可以作为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依据。

“这一制度设计意味着在民法典实施后,我国会形成以民法典为基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以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特别法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消费者保护民事法律制度体系。”苏号朋说。


与消费者保护密切相关

民法典虽然没有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专门的规定,但总则编、合同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等分编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用于处理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

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对此,民法典在第六条和第七条专门作出规定。

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电子商务合同的应用变得十分普遍。那么,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时间怎样算?对此,民法典在第四百九十一条作出明确规定。

签订合同时,有很多格式条款。如何定义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哪些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后怎么办?对于这些关系到消费者切身权益的问题,民法典在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与第四百九十八条中均作出规定。

租房合同没有到期,房东把房子卖掉,新房东要赶人,怎么办?对于类似情况,民法典在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除此之外,关于租赁合同中的相应规则,民法典还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租赁物存在危险时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保护规则。

参加旅行团后,却在旅行途中被旅行团以提高服务标准为由要求加价,该怎样应对?对此,民法典专门在第八百二十一条作出规定,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

“虽然民法典没有设计专门适用于消费者的条款,但仍有若干规定与消费者保护密切相关,甚至主要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可以作为法院处理相关消费纠纷的法律依据。”苏号朋说。


有时应结合消保法同时适用

苏号朋认为,民法典施行后,鉴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域存在,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首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消费者保护的特别立法解决消费纠纷。在没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例如,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专门适用于消费者,因此应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不过,在具体适用时,由于民法典和消费者保护特别立法有关某一事项的规定往往存在相互补充的关系,因此要结合在一起,共同作为法律依据,这一点在格式条款规制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苏号朋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是关于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法律规定,它以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为基础,充分吸收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合理内核,形成了新的法律规则。

“因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既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相同之处,又有新的发展。根据具体案件的特定情形,往往需要同时适用这两个条文,共同作为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苏号朋说。


确立实质公平基本原则

苏号朋认为,在将民法典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时需要注意,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所不同。

在基本原则方面,民法典强调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但是,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由于商品或服务知识匮乏、经济能力过弱、信息获取困难等方面的原因,在与经营者交涉过程中明显处于弱势,二者的实际交易地位并不平等,消费者亦无实质意义上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为了矫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不平衡,实现实质公平,立法须进行直接干预,对经营者的意思自治作出限制,赋予消费者以特别权利,以实现实质上的意思自治和交易公平。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在基本价值取向和具体制度设计方面,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完全相同。例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消费品买卖合同中,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是,民法典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并未赋予买受人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对此,苏号朋指出,在将民法典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时,不应受困于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行为自愿原则的束缚,而是应正视消费者与经营者实际地位不平等、消费者无法自由表达内心真实意思的社会现实,全面、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以实质公平为取向,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内容进行必要干预,尤其是适用民法典在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方面作出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条确立的立法目的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第一章“基本规定”所确立的基本原则除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外,更有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实质公平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典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时应坚持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所在。因此,应当准确理解民法典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制度设计,在具体的消费合同纠纷中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目标和社会使命。”苏号朋说。(蒲晓磊)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