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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码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民生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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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09-15 13:56:50

原标题:解码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民生情怀 

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 

作为民法典中条文数量最多的一编,合同编差不多占据了“半壁江山”。从内容上看,合同编主要以1999年合同法为基本框架,结合长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充分借鉴了比较法的最新发展,进行了大量创新,实现了交易规则的现代化。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很多创新和发展中,都蕴含着浓浓的民生情怀。那么,伴随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合同编会对今后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普通民众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近日接受了《法治日报》记者采访。


关注民生及时回应社会热点

记者:我们注意到,此次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十分注重回应热点,解决现实需要。那么,具体在合同编中,都有哪些新增规定专门回应百姓的呼声呢?

石佳友:确实如此。此次民法典合同编针对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多个热点问题作出了及时回应。以民众十分关心的“衣食住行”中的“行”为例,合同编在运输合同中新增了很多规定,回应现实需求。

比如,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媒体曝光了高铁霸座行为,该事件引发了各方关注,社会反响强烈。鉴于此,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就民众比较关注的补票问题,民法典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近年来,由于个别乘客抢夺公交司机的方向盘,导致多起运输安全重大恶性事故,如2018年万州公交坠江事件、2020年安顺公交坠江事故等,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鉴于此,民法典规定:禁止携带或托运危险物品。另外,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此外,对于实践中旅客经常遭遇的航班延误问题,民法典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注重社会公平正义体现民生情怀

记者: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合同编又是如何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呢?

石佳友:合同编十分重视社会公平正义,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防止合同异化为一方压迫另一方的法律工具。为防止格式条款蜕变为“霸王条款”,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现的大量合同履约困难,民法典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完善了情事变更规则。据此,合同成立后如其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为防止大企业私自设立“黑名单”,打击社会排斥现象,民法典规定了某些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例如,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详细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及侵权后果;同时,增加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这对于个人创业型的小微企业尤其有价值。

此外,要注意民法典针对权利滥用的有关新规定。譬如,合同法为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承租人,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但这一规则在实践中常常被滥用,特别是在强制执行制度中,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倒签房屋租赁合同来阻碍债权人或善意购买人对房屋的接管。鉴于此,民法典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意味着,房屋承租人如以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人,则必须举证证明其此前实际占有房屋。


亮剑高利贷但并非禁止所有民间借贷

记者:我们注意到,民法典合同编此次一个亮点就是针对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中广泛存在的高利贷现象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如何正确理解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呢?

石佳友:应当看到,在现实生活中,高利贷在民间借贷中还比较普遍,这是债权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债务人的一种盘剥,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必须予以禁止。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所禁止的是高利贷,而非所有的民间借贷。原因在于,民间借贷是银行贷款的必要补充,二者必然长期共存。由于贷款资源供给具有有限性,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私营企业很难满足银行贷款的严格条件。同时,部分企业对于贷款资金在金额、期限等方面也存在特殊的需求,难以完全与银行的贷款政策相匹配。这些都决定了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合理性。因此,立法介入的政策只能是规制,促使其规范化。

就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保护上限而言,立法介入要特别注意一个原则,那就是既要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不能使得高利贷变相合法化,也要尊重市场规律,不能人为压低利率水准,使法律最终成为没有实际效果的具文。

对于规则的制定者来说,一方面,要保护合法的放贷者,确保合法借贷合同的可预期性。另一方面,也要保护诚实的债务人,避免其遭受债权人的盘剥压榨。总之,法律规则要兼顾公平与效率价值,不能偏执于一端。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修订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对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作出了重大调整,从原来相对固定的“两线三区”改为浮动式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可以说,这是司法机关为贯彻实施民法典所作出的积极调整。


将全面深刻影响司法审判活动

记者:明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将正式施行。那么,合同编将可能给司法审判实践带来哪些变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石佳友:民法典合同编对现行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修订和增补。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及时清理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新的司法解释。

鉴于新的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既有规则的解释与细化,因此不宜突破民法典的规则框架,且体量不宜过大,避免影响民法典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的中心地位,消解法典化的效果。具体到法官个人而言,则需要全面学习和掌握这些新规则,确保在未来的审判实践中对其加以熟练和准确的适用。

从审判实践来看,尤其需要掌握合同编通则中的一些重要创新。比如,其他类型之债对合同编的准用,代位权的完善,选择之债及多数人之债的规则,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协调,债的转让规则,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解除制度,合同僵局的终结,债权人受领迟延,等等。

而就典型合同及准合同而言,除了要掌握新增合同类型的相关规则之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对既有合同类型规则的重大完善。譬如,民法典发挥体系效应,在合同编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合同纳入到非典型担保的框架内,在公示、实现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实现了与物权编部分担保物权制度的统一。另外,民法典首次全面规定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规则,它们同样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于完善相关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朱宁宁)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