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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应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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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09-15 13:53:28

原标题: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周洪宇代表建议 

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责任体现公益性 

9月7日,教育部网站发布了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一刻,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等了11年。

从2009年起,周洪宇连续多年建议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他再次提出了这方面的建议,希望能够推进学前教育法的制定进程。

连续多年的关注,周洪宇看到了学前教育事业在教育规模、普及水平、普惠程度等方面的成绩,也注意到“天价幼儿园”“高额赞助费”“学前教育小学化”“黑幼儿园”“无证幼儿园”等问题。在他看来,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不足的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突出,学前教育已经成为整个教育体系的短板。

“制定学前教育法,可以从根本上确立学前教育在国民素质提升中的基础性地位,更好地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发展,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周洪宇说。


应当坚持政府主导

明确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方针,是学前教育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基础,是国家学制的一个独立阶段和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是公共教育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要明确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定位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周洪宇说。

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周洪宇指出,确立“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公共财政支撑、多渠道投入相结合,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方针,符合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现状和我国的国情。通过建立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体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投入,有利于形成公办和民办共同有序发展的格局。


以公共财政为支撑

对于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学前教育,需要建立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周洪宇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提交的建议里提出,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明确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性教育预算中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逐年加大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性投入中学前教育经费的比例;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新增教育经费优先投向农村学前教育。

草案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立了“投入与保障”专章,从投入机制、财政分担、经费保障、支持普惠、社会投入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一些规定与周洪宇的建议相吻合。

“明确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的公共服务责任,体现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因此,还可以考虑适时把学前教育最后一年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周洪宇说。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2019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指出,一些地方对学前教育事业公益普惠属性定位认识不到位,政府的主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学前教育规划、建设、投入、师资、监管等环节不同程度存在缺位现象。

针对这一问题,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五十四条对部门职责作出规定。不仅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还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

“立法明确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机构,可以逐步推动形成在政府统筹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体系,从而在根本上杜绝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周洪宇说。(蒲晓磊)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