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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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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08-25 11:27:01

原标题:《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强化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近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国内首部直接以“分类管理”为名称的生活垃圾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设十章七十二条,围绕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提出工作原则和基本思路,明确政府、企业、公民等各类主体责任,加强设施规划建设,促进源头减量,构建起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体系。

“《条例》支持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坚持教育与惩罚并重对违法行为设置法律责任,促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提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体现生活垃圾管理趋势

统计数据显示,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约5万吨/日,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为5万吨/日,产生量与处理能力基本相当,基本解决了垃圾围城问题。其中,生活垃圾焚烧占总处理能力的43%,相当一部分还在采用卫生填埋的形式处理。

2017年起,河北省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2019年,河北垃圾分类工作在各设区的市全面启动。“《条例》是基于生活垃圾管理的趋势、国家关于垃圾分类的要求和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意愿基础上制定的,是河北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贤明说。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作为重点立法项目,从立项到正式出台,历时1年多。调研组先后赴多地实地查看处理设施建设情况,深入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小区,听取居民代表、物业企业、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基层执法人员等各方意见建议。

据了解,立法过程中,除征求有关部门、地市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外,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征求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关街道和秦皇岛市昌黎县的意见,这是河北近年来第一次就具体立法项目征求立法联系点意见。


专章规定垃圾资源利用

按照住建部2019年11月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条例》明确按此实行四分类标准,制定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为促进公民正确投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公布分地域、场所、单位的具体分类目录和配套的投放规范。

对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条例》规定,要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河北分步、有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和实施时间,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职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特别注重源头减量,强化资源化利用。其中规定,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避免过度包装,推行净菜上市,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量,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垃圾是错放地方的‘宝藏’,通过分类可以很大程度上实现变废为宝。”陈金霞介绍说,《条例》专设资源化利用一章,规定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对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支持对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


教育引导强制约束并重

《条例》明确建立全过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一是分类投放环节,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收集容器、设施,鼓励家庭设置专用容器(袋)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二是分类收集、运输环节,要求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三是分类处理环节,要求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不得混合处理,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四是建立内部管理责任体系,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各单位、公共场所、居住区的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有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收取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费用,用于弥补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不足和处理设施周边区域环境治理。

培养群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习惯离不开大力宣传引导和全社会共同参与,为此,《条例》设置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一章,规定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培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应宣传引导工作;教育部门要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各级学校教育内容等。

在强化全程分类刚性约束方面,《条例》依据上位法规定,对违反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同时,依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赋予乡镇执法权的文件精神,赋予乡镇、街道执法权。为体现教育引导和强制约束并重,还规定违反分类投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条例》解决了分类投放难题、垃圾分类‘先分后混’的难点痛点、垃圾源头减量力度不够问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较低问题以及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环境问题。”李贤明说,《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河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入了法治时代。(周宵鹏)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