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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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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08-25 11:25:05

原标题:合肥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居住区及办公场所应设四类收集容器 

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街道,居民如今扔垃圾不再是“一桶回收”,而是要按照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垃圾桶,对垃圾进行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随着《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得审查批准,到年底这样“排排站”的分类垃圾桶将走上合肥街头。

合肥市是全国生活垃圾分类46个重点城市之一,今年合肥市计划建设4311个“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点,实现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按照《条例》规定,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要设立垃圾分类相关标志,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全过程监管和可追溯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

垃圾分拣工作涉及投放、收集、运输等多个环节。《条例》要求,居民居住区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收集。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者临时存储空间,实行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可以设立专人分拣打包。乡镇、街道及社区要招募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实施垃圾桶边值守或者巡回检查,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于居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厨余垃圾,《条例》特别指出,厨余垃圾不得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

《条例》明确了“乱扔垃圾”的责任,对于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管理责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付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规定收集容器的个人和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了多种生活垃圾减量措施,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同时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逐步实行无纸化办公;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市场监督管理、邮政部门应当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范天娇 汪涛)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