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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用工制度加强防疫人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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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08-18 17:08:06

原标题:常委会委员审议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时建议 

完善用工制度加强基层防疫人员队伍建设 

8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与会人员认为,动物防疫不仅关系家禽家畜和养殖业的健康发展,还关系到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相较于初审稿,二次审议稿内容更加全面,操作性也很强,整体框架更趋于合理。

就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委员们结合实际提出了一些建设性建议。


扩大防疫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

彭勃委员建议扩大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的补偿范围,提升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偿标准。他说,国家鼓励并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也就是说,对于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来说,疫病净化不是强制行为,而是在国家鼓励下的主动行为,所以建议国家不仅要对第八十四条中明确的“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进行补偿,而且要对净化过程中的人力和物力成本进行补偿。

彭勃指出,很多发达国家对动物扑杀造成的损失几乎全部由政府承担,有的补偿甚至高于被扑杀动物的原价值。而我们的补偿还有很大差距,从去年非洲猪瘟来看,很多地方补助较低,对农村养殖散户的家庭收入造成较大影响。所以建议能够结合国家经济发展实际,增大相关的补偿标准,尽可能降低各类养殖户的经济损失。

杜玉波委员说,动物检疫的费用应该由财政承担,他建议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所需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吕薇委员建议增加条款,明确规定国家财政建立专项资金,加大对动物防疫支出以及建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对强制性扑杀的补助。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艺良建议草案明确强制免疫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他说,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有关条款还将扑杀等支出纳入地方预算,但是各地区财力不同,贫困地区的财政收入比较低,补偿标准就可能低一些,受影响的养殖户损失就可能更大。


制定白名单有效防控人畜共患病

吴恒委员建议明确一个重要原则,即应当有效防控人畜共患病。他说,依据国家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结合以前的禽流感,乃至于上次非典的防控,都和动物防疫有着密切联系。趁着这次动物防疫法修订的机会,应该把有效防范人畜共患病的问题明确写进法律。现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要侧重管理人的健康行为,而动物疫病防控主要是归农业农村部门管理,两个部门在人畜共患病的防控问题上应加强协调。

吕薇委员附议吴恒委员的建议,认为草案应增加人畜共患疾病防疫的规定。她说,应当加强对动物疫情与人类疾病关系的研究、风险评估和预警,并将其用于动物养殖的白名单制定。动物养殖白名单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出发,一个是从野生动物物种保护的角度出发,主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体现。另一个就是从对人类健康安全角度出发,如有些动物所带的病毒或者疫情对人的健康有重大影响,因此,她认为应将根据动物疫情防御制定动物养殖白名单的内容纳入本法,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二款最后一句改为“并制定、公布动物许可养殖名单,疫病预防、控制、净化等等”。

曾带队到5个市州进行过动物防疫法执法检查的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结合执法检查建议明确动物防疫法的法律地位。他说,目前有两个70%应引起高度重视,一是70%的传染病是人畜共患病,二是70%以上的新增传染病源于野生动物。因此,应把动物防疫纳入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他说,现在我们都比较注重加强卫生安全体系建设,其实动物防疫也是公共安全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他建议在第十章第七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后再加一句“纳入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以及年度计划”。


明确基层责任加强村级队伍建设

吴海昆建议,应从法律层面明确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尤其是村级防疫队伍建设。他说,稳定的基层防疫力量是动物防疫系统的重要基础,是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有力抓手。他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合理确定村级防疫员劳动报酬”。

那顺孟和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就加强基层防疫员队伍建设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他说,基层防疫员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关键,队伍是否稳定、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动物防疫效果。目前,各地普遍存在基层防疫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年龄老化、接续力量不足问题,这与基层防疫人员任务重、风险高、报酬低、保障差有直接关系。为此,建议在完善基层防疫人员用工制度,妥善解决基层防疫人员工作报酬、养老、医疗等待遇问题。

吕薇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秉记主张发挥社区作用。李秉记建议进一步完善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加强防疫专业人员培养。(张红兵)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