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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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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08-11 11:29:08

原标题:内蒙古出台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首次确立苏木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 

“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街镇“看得见、管不着”,基层执法力量呈现“倒金字塔”格局……近年来,行政执法机构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执法形势和环境的变化,执法机构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突出,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基层行政执法效能的提升。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执法领域存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事不同罚,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看得见、管不着”等突出问题,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条例》共21条,内容简单,但很实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贾明星介绍说,《条例》赋予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建立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赋权清单,规定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联动;同时,提出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要求,细化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保障措施。

《条例》首先明确规定,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自治区编办副主任张小平表示这是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2019年,自治区印发了《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在苏木乡镇和街道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苏木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但从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来看,一直以来,行政执法的实施主体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苏木乡镇和街道无行政执法权。因此,《条例》的颁布确认了苏木乡镇、街道的行政主体地位,从而推动改革措施落地生根,解决了基层行政执法面临的“看得见管不着”和“管得着看不见”等一系列难题,进一步消除基层的执法盲区。

“考虑到基层未从事过执法工作,在下放执法权限的过程中,将基层具有承接能力、执法程序不复杂、执法难度小的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行使。”张小平向记者介绍,“目前,自治区向苏木乡镇和街道下放的99项事项中有80项行政处罚等执法权限,这些执法事项不论从执法程序还是执法内容上看,都是在基层具备可操作性的执法事项”。

鉴于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刚刚起步,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等基本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针对基层普遍反映的应当加大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学习,不断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

张小平说:“由于长期以来,基层不承担相应的执法工作,因此缺少相关的专业人员,没有执法资格,也没有执法权限。《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权执法、有人执法,切实解决了违规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效率不高、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

此外,经费和装备等也是制约基层行政执法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乡镇(街道)承担着大量经济社会管理任务,但大部分行政处罚职能仍在市县部门,有的市县部门将行政处罚权委托街镇,但经费、装备等未随委托事项相应转移,导致基层的执法力量与执法任务并不相适应。为此,《条例》明确了基层综合执法保障的内容,规定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的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执法人员,配置执法车辆和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装备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处副处长袁梅说,今后在《条例》的贯彻落实过程中,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街道还将根据承接能力等工作实际,明确好自治区人民政府赋权清单赋权后的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健全权力监督机制,有关部门也将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赋权接得住、用得好。

《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全面施行。 (史万森 郭君怡)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