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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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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08-11 10:50:34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建议 

修改完善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报告显示,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贯彻实施《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态度鲜明、行动迅速、成效明显。

但与此同时,执法检查组也指出目前还存在食用性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转型转产问题较为突出、法律规定的相关名录亟待调整完善、野生动物执法监管机制存在漏洞、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管理有待加强、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报告提出了六方面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建议采取措施解决养殖场户转产转型问题

此次执法检查发现,目前食用性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转型转产问题较为突出。《决定》公布实施以来,部分未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面临转型调整。

多个地方反映,目前对于需要转型调整的养殖企业相关配套的补偿、处置、转产的政策措施尚未及时跟进和明确,很多养殖场处于“卖不得、杀不得、养不起”的尴尬局面,养殖户经济损失较大。地方反映,不能继续食用且难以转作他用的人工繁育动物物种主要涉及蛇类、雁鸭类、雉鸡类、竹鼠、豪猪、果子狸等六大类,涉及繁育场所约82818家(户)、从业人员约244358人、在养动物约为4391万只(条)、在养动物估值约112.6亿元、设施投资估值约74.3亿元。野生动物养殖产业从业人员多、产值大,且有很多产业是脱贫攻坚重点扶持项目,退出转产、处置补偿工作经济压力和脱贫压力都较大。

鉴于此,报告建议,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养殖场户合法合规经营有序有效转产转型。对各类养殖场户要客观具体分析对待,区别情况、稳妥处理,不要“一刀切”“一关了之”“一杀了之”。对属于禁养品种的要严格禁止继续养殖;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其设施可用作合法养殖其他动物的,要调整养殖结构,继续发挥养殖设施的作用;对现有养殖品种禁食后可合法合规开发利用的,要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对禁食后停止养殖活动的,要积极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转产转业。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繁育企业,依法有序按程序办理,支持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活动。

报告还建议各地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出台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退出补偿相关配套制度,明确补偿范围和标准,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好受影响的养殖户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此外,还要加大投入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现有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渠道予以支持。特别是要保证贫困养殖户不减收不返贫。


建议修改完善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是此次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之一。多地反映,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野生动物保护法与传染病防治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够。此外,相关法规规章制度需要尽快完善。

鉴于此,执法检查组建议修改完善好野生动物保护法,不断完善制度体系,让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制度更具操作性、规范性和约束性。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中增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内容。着重强化对野生动物的分级分类管理,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及职责,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决取缔、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强化全链条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处罚额度,扩大处罚种类,明确相关执法监管部门查封扣押的职责等。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中注重与传染病防治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衔接协调。

报告同时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进一步明确对情节严重的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行为,与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衔接,明确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关闭网站等处罚方式。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危害程度,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明确对违法将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违法放生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处罚。

此外,报告还建议修改完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规规章。


建议加快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

检查发现,目前相关监督管理机制仍不够健全。野生动物相关的监管法,分别由林业草原、渔业、动物防疫、进出口检疫、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海关、公安等部门负责,实际工作中存在职能分散交叉、工作衔接不畅、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执法能力也仍然不足。据统计,目前市县级层面独立设置林草机构的比例只分别占68%和47%,有一些市县未设立专职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基层林业、渔业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少,专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另外,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鉴定机构少,专业人员紧缺,执法中普遍面临鉴定难、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

此外,野生动物检疫检验存在短板。检查发现,野生动物检疫规程尚不完善,检疫监管职责不够明确。除《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家畜家禽外,只有犬、猫、蜜蜂和实验动物等有相应的检疫规程规定可供参照,采用现有家畜家禽动物疫病诊断试剂实施诊断,对于种类多、数量大的野生动物难以全面有效地实施检疫。

鉴于此,报告建议加快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分工,明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各环节的监管职责,避免出现职能交叉或监管空白的现象。同时,进一步压紧压实地方政府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主体责任,整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执法司法资源,形成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的整体合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和体系建设,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执法力量与执法任务相适应。

此外,报告还提出应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将有关违法行为作为失信行为纳入公民、组织的诚信档案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保护、救助、鉴定等方面的作用。(朱宁宁)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