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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实施权下放应谨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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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08-04 10:39:17

原标题: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扩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专家指出 

行政处罚实施权下放应谨慎进行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

6月28日,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对于基层治理,首先强调要依法治理。因此,乡镇作为执法一线,如果没有必要的法定权限,就会缺乏依法治理的依据。”谈及此次行政处罚法修改为何会下放行政处罚执法权,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刘恒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基层治理在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实践中,一些乡镇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经济总量庞大,如果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足够的包含处罚权在内的行政管理权,就会给日常治理带来困难。二是多年以来,在推进行政管理权限下放的改革中,乡镇虽然承担了大量的基层行政管理工作,但实际上在法律层面有些是缺乏依据的,这就给执法体制、执法方式以及监督管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这种治理模式下,基层的责任和压力很大,超出基层承受能力,导致责权不符,最终影响基层治理效果。

“所以,此次修法可以说也是为了满足现实需要,这与推进国家和地方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法治化的方向是吻合的,十分有必要。”刘恒说。

但与此同时,对于行政执法权的下放,也有担心认为会产生权力滥用的可能,因此建议应谨慎进行。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贾廷安委员指出,一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是法定意义上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法制审核必备的程序条件,所属人员是否具有行政处罚必备的资格和能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厘清。另一方面,目前基层存在大量行政处罚权乱用滥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把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条件是不是很成熟?如果要下放,建议参考“委托”方式,委托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关责任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这样可以保证行政执法更为严格、谨慎。

“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许是现实需要所致,可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存在风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从法理上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当于一揽子授权省级人大或省级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府部门的法定职权进行再授权。这违背了法定职权不得任意再授权的原则。从实务上讲,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是否能够有充分的保障和规范,存有疑问。

沈岿认为修订草案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权下放应当慎重。“至少不能以一揽子授权的方式,交由省级人大或政府决定。”(朱宁宁)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