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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立法要坚持改革发展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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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7-28 13:45:09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 

社会救助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与改革发展取向 

长期以来,我国在社会救助方面有着积极的探索,但随着时代发展,一些新问题不断涌现,给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带来挑战。

“基于社会救助制度的不可或缺以及这一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在厘清这一制度发展理念的基础上,加大这一制度的改革力度,加快这一制度的法治化步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郑功成认为,从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出发,社会救助法的定位是社会救助领域的基本法,是社会保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社会法部门的支架性法律,是公民的社会救助权保障法。

郑功成认为,立法应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助脱贫”“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等方针,确立“公正、及时、有效”、依申请救助、按需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实施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

在立法框架上,需要凸显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并保持制度的开放性,以确保需要救助对象的无遗漏,同时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织密社会安全网。立法的重点在于规范基本生活救助,突出急难临时救助,同时为有关专项救助提供法律依据,并保持一定程度的开放性以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

“社会救助立法需要明确公民在遭遇生活困境时享有获得国家援助的权利,需要明确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直接责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遭遇生活困境时有获得国家援助的权利,因此,社会救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底线的内在要求。”郑功成说。

郑功成强调,为确保社会救助立法能够站得住、真管用,社会救助立法必须要明确主管部门和坚持问题导向:一方面,需要突出民政部门在整个社会救助体系中的统筹和牵头职责,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对相关救助职责在不同部门之间加以调整的背景下,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并厘清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这一制度能够在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有效衔接、坚决杜绝缺漏的条件下正常运转;另一方面,需要坚持问题导向与改革、发展取向,解决当下社会救助工作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救助实施过程中民政部门牵头难、救助方式单一、各地救助标准差异过大、社会救助面收缩、“骗保”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对实践中探索的分档发放低保金、居住地申请、收入豁免就业渐退、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增加救助服务等符合社会救助发展趋势的做法予以总结提炼。

与此同时,社会救助立法需要体现整体思维,处理好其与社会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还需要体现出一定的开放性、发展性,因为伴随脱贫攻坚任务的完成,社会救助对象必然会从以绝对贫困家庭为主体对象转化为以相对贫困家庭为主体对象,新的生活风险也会导致新的贫困类型,社会救助的范围与水平亦必然要随经济社会发展而发展,立法应当能够适应这种发展变化,在维护稳定性的同时能够跟上时代发展步伐。(蒲晓磊)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