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人大立法>>
吕红兵:以人为本 以民为本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人民政协报发布时间:2020-07-21 11:10:17

原标题:以人为本 以民为本——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谈民法典与疫情防控

最近一段时间,北京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刚刚颁布的民法典有跟疫情防控相关的新规定吗?具体是什么内容?为此,记者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吕红兵。


吕红兵:民法典结合疫情防控,有四处作了最新规定:

一是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第34条第4款);

二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第245条);

三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政府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第285条第2款、第286条第1款);

四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第494条第1款)。


家人被隔离,未成年人谁来照料?

记者:在我国疫情防控举措中,会对疑似感染病例及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隔离,有时难免会发生家人被隔离,未成年人无人照料的情况。今年疫情期间,湖北红安县17岁脑瘫儿因家人疑似新冠肺炎被隔离,无人照料而去世。民法典对此有无制度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吕红兵:我们经常说立法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这次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的完善对这样一个活生生的案例是有回应的,这也体现了我们国家立法能够反映人民的呼声和意愿。

民法典第34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从这个规定来看,首先他适用于“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比如,刚讲的湖北红安县17岁的脑瘫儿,他的家人因疑似新冠肺炎被隔离,新冠肺炎属于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脑瘫儿没人照料,这是制度的适用情形。而以前有过报道,某女子因吸毒被抓,家中孩子无人照料的情况,其孩子是不适用本条款规定的。

第二,从对象上来讲,照料的是被监护人。被监护人是指哪些人?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是未成年的子女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就是说,被监护人虽然成年了,如果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也适用本条款。

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怎么理解?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就是说,自己做了某个行为,其行为性质是什么?法律后果是什么?他判断不了、无法辨认。

我们经常讲,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是常青的。同样,法律条文也是灰色的,在法律适用和实践当中,会遇到很多我们法律条款没有直接写到的情况,怎么办?我们的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完善民法典的适用,这个非常重要。

譬如,假设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没有依法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他们的责任是什么?怎么追究他们的责任?民法典上没有说,我觉得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在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过程中,如果有意或无意间损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该如何担责?

第三个问题,条款说的是必要的、临时的生活照料措施,如何解释“必要”?如何解释“临时”?这也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规则的地方。当然我们正常理解必要是指有吃有喝,但如果被照顾人想洗澡,怎么办?还有,临时是多长时间?监护人回来之后从何时开始自己承担照顾责任,这个时间段怎么把握?

还有,居委会、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如果懒政和惰政,装着不知道怎么办?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知道,那他们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有,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种场景,监护人回来了,被监护人扑到监护人怀里,高兴得热泪盈眶,监护人对居委会、村委会或是民政部门的同志们说一声谢谢,转头走了,行不行?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提供了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一定会支出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这些费用由谁来承担?

总之,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我们要提前谋划,提前思量。


疫情防控国家可紧急征用不动产或动产,是否有补偿?

记者:因疫情防控国家可能需要紧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否有补偿?

吕红兵: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征用?比如,在武汉,有的体育场被改建成了方舱医院,有的酒店被征用成了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的场所。一般理解,征用是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使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个问题,谁来征用?民法典里没有具体讲,但从宪法的原则来看,当然是国家以及代表国家的政府,具体而言,是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受权机构。不过,这些行政主体在实施征用时也必须履行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个问题,征用什么?是动产和不动产。如果征用的是车辆,人力是不是也要征用?从法律条款的规定来看,人力是不行的,除非司机本人愿意尽义务来做这个工作。另外,集体的财产不用征用,国家可以直接调用。

第四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补偿制度。我国宪法有明确规定,征用是要给予补偿的。传染病防治法也说了要补偿。过去的民法通则是讲公平合理的补偿。物权法规定,“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民法典采用了物权法的规定,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这充分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障。

什么条件下要征用?是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状态下,平常是不能随随便便侵犯个人的财产权的。

为什么我们讲民法典它是写满了权利的宣言书,道理就在这里,这些规定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限制。


记者: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跟业主关系最为密切,且功不可没,民法典赋予物业公司什么职责?业主们又应当注意什么?

吕红兵:今年因为疫情,与我们每个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就是物业服务公司了。

按照原来的规定,业委会、物业公司只能处理物业管理、物业纠纷相关的活动。但这次疫情防控期间,在各个小区门口,有很多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无论是狂风暴雨,还是大雪纷飞,他们都坚守岗位。他们像个哲学家一样,向每位进入小区的人们询问人生终极哲学难题:你是谁?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

可是大家想过没有,谁赋予物业公司人员这样一种权利呢?过去的法律规定里并没有这样一种权利,也没有这个义务来做这些工作。

但民法典与时俱进,第285条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或其他的管理措施。

同时,民法典286条进一步规定,对于物业公司的应急处置和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予以配合。所以,当看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社区门口坚守岗位的时候,我们要知道他们是在履行民法典赋予的法定职责。

说到这里,我们马上想到另一个问题,物业公司登记了业主的个人信息,会不会泄露?会不会侵害我们的个人隐私?

这一点民法典已经替我们都考虑到了:第一,这些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二,物业公司不得对外泄露。民法典第1034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包括哪些?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等。

生物识别信息包括什么?人脸识别、虹膜、指纹、走路姿势、基因、笔迹等,这些都叫生物识别信息。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坚守岗位是在履行法定职责,但他们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这是民法典1039条的明确规定。


记者:国家订货合同制度在什么情况下启用?

吕红兵: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经济合同法以及后面的合同法都有关于国家订货任务、国家指令性任务这样的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这个条款的关注度不太高。因为一谈到指定性计划,更多想到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物资短缺下的产物。因此,多年来,这个条款有点被冷冻的味道,但在今年的疫情防控中,这个条款被大大地激活了。

我举两个例子来说明。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名叫苹果酸奈诺沙星,商业名称叫太捷信。这个药品是武汉协和医院对重症感染者重点推荐使用的药品。这个公司日常药品的生产任务不是很重,但1月23日下午,就是武汉封城当天,公司接到了政府下达的指令:即刻组织其下属的新昌制药厂,就是专门生产这个药品的厂家的全体员工立刻上班,加大生产马力,以最快速度生产这个药品,并发往湖北各大医院。

这就是国家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浙江医药公司不得拒绝,还必须和相关医院签署合同,按照医院要求,给医院供货。

再举个例子。湖北百科亨迪药业有限公司的布洛芬,是此次重点抗疫用药。3月3日,处于停产状态的公司接到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文件,按照省里重点药品产业链复工复产专题会议部署,作为湖北省首批6家抗疫用药重点企业,公司要立即恢复生产、保障用药,向全省及全国各大医院提供药品。

通过这两个事例描述的场景,我们就能想到这是一种什么状态下发生的事情。政府有指令性订货这样的制度以保障紧急状态下人民的生命安全,这是我们国家立法的重要亮点,是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和其他国家在合同制度方面的不同之处。

民法典这一条文中所讲的“各民事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其他类型的个体企业、合伙企业。从实践来看,国家下达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针对的大都是涉及国计民生相关物资的大型企业。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