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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丽华: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引诱应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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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7-21 10:45:08

原标题:线上儿童性剥削预防和处置平台工作指引发布 

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引诱应入法 

近年来,通过网络对儿童实施性剥削已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尤其是2020年3月曝光的令世界震惊的韩国“N号房”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互联网平台如何预防和处置线上儿童性剥削问题的广泛关注。

在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公益文化中心指导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课题组撰写了《线上儿童性剥削预防和处置平台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7月17日,该中心召开线上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指出,线上儿童性剥削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带有某种交易特征、对儿童实施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虽然“线上儿童性剥削”在我国还是新的概念,但在国际上已经被很多国家接受,并专门就禁止这一行为进行立法。为加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与国际社会保护儿童权益在理念上进行更好衔接,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引诱。


互联网企业应该发挥主要作用

今年5月发布的《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75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1%。

互联网成为儿童学习生活越来越依赖的重要工具,也给儿童的网络安全带来众多风险和挑战。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利用互联网平台性侵儿童的案件日益增多,令人触目惊心。

“我国青少年网民数量庞大,很多青少年可以注册网络社交媒体,使用网络,9.91%的比例所覆盖的人数不可小觑。同时,这类案件极具隐蔽性,往往不容易被发现,有时候孩子就在隔壁房间,但家长却不知道他们在做什么。”女童保护负责人、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孙雪梅说。

佟丽华指出,线上儿童性剥削犯罪正在向儿童常用的线上平台或工具渗透,对儿童的成长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互联网不仅是信息发布平台,也成了不法分子窃取儿童个人隐私、实施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的工具。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设立‘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职责作出规定。事实上,作为平台的经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企业要更加了解互联网的特征,应该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佟丽华说。


工作指引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佟丽华说,互联网企业应该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对此,从立法角度对互联网企业提出要求的同时,也需要给互联网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工作指引就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专业机构为了推动互联网企业更好地发挥未成年人保护作用而提供的技术支持。

针对不同的线上儿童性剥削形式,互联网平台应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置,工作指引从机构建设、预防措施、事后处置、工作机制四个方面,提出了二十四项具体措施。

例如,在机构建设方面,平台应建立健全平台内部组织领导机制。成立平台儿童性剥削预防处置领导机构,设置儿童性剥削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实现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在预防措施方面,平台应巩固提升发现警示机制。在完善禁止性文字、图片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机器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违禁内容,向用户发出警示,并采取禁止上传、删除、阻断传输等处理措施。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认为,工作指引具有现实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有一定约束性等特点,推动了国内法律规范与国际做法相对接,为行业自律提供了范本。

“工作指引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了专业的技术支持,有利于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源头治理。事实上,从某种程度来讲,比起事后的法律制裁,源头治理这种主动防范措施更能保护好未成年人。而且,在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之后,企业按照这个工作指引,可以更好地遵守法律。”宋英辉说。


建议修法禁止性引诱未成年人

在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线上儿童性剥削的严重危害并针对以色情为目的的线上儿童性引诱和性剥削行为进行立法。国际失踪和受剥削儿童中心2017年的法律调查表明,目前至少有63个国家已经对出于色情目的的性引诱进行了立法。

佟丽华说,目前,与“线上儿童性剥削”相关的违法犯罪,我国主要通过刑法、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部门规章、行业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制。但是,尚未对持有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定性为犯罪,而这种情形在韩国、英国、美国等其他国家已构成犯罪。

佟丽华指出,性引诱需要施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先建立起一种信任或情感依附关系,然后施害人利用受害人的信任与其建立性关系,并且通过威胁、安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控制的行为。

“性引诱在儿童性剥削过程中非常常见。性引诱行为本身就足以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损伤,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处罚以性活动为目的对儿童的性引诱,会使得性剥削实施行为无法得到事前遏制,也会由于缺乏震慑力导致不法分子更加肆无忌惮。”佟丽华说。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建议在‘性骚扰’后面加上‘性引诱’,对这一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事前遏制。从立法技术和现实需要上来讲,这是没有问题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佟丽华说。(蒲晓磊)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