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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仪:民法典可有效解决司法实践难点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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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7-14 14: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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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 

民法典可以有效解决司法实践难点堵点 

民法典关系千家万户利益。被问及民法典将会带来哪些具体影响,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用了这样一句话——民法典是一部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难点堵点的好法典。

作为一名少年家事法官,当了20多年法官的陈海仪接触了大量的家事官司。在她看来,民法典中的许多条文都极具时代性和前瞻性,比如,在抚养、收养、监护方面,民法典确立了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又如,创设了包括居住权制度在内的一些保护老年人养老、离婚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新制度。再如,改变继承法对遗产进行的列举方式,用概括式规定,让遗产范围涵盖更大,开放性更强。“总之,这些新规将为老百姓解决纷争提供更明晰的法律指引。”陈海仪说。

结合以往的典型案例,陈海仪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分析了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可能给继承案件司法实践带来的变化。


增加录像遗嘱情形

陈海仪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继承案。案件的代理律师帮助被继承人录制了一份遗嘱,在现场还有另外一个见证人坐在老人旁边,但在现场拿着手机进行录制的律师却并没有说话,也没有出现在镜头中。那么,律师究竟是不是这份录音遗嘱的见证人呢?对此,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

“民法典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范。”陈海仪说,民法典在录音遗嘱基础上增加了录像遗嘱情形,明确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她具体解释道,这就意味着,民法典正式实施以后,作为遗嘱见证人,不但须在录音录像当中现身表明自己的身份,还要讲明订立遗嘱的具体日期以及当时的现场状态。再也不能像以往那样,认为进行录音录像的人也是遗嘱见证人。“仍以前述案件为例,录制视频音频的律师必须得出现在录像录音里并且明确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身份,才能被视为遗嘱见证人。”陈海仪说。


增设打印遗嘱规定

涉及继承,民法典还有一个重要变化值得关注,那就是增设了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打印遗嘱,审理案件时法官一般会往代书遗嘱上“靠”。陈海仪就曾审理过一起认定遗嘱无效的继承案件。

她告诉记者,该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人拿出了一份有被继承人签名的打印遗嘱。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印遗嘱往往会有两个争议,一是打印遗嘱是不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要“亲笔书写”,打印遗嘱很明显不是“亲笔书写”。二是如果不是自书遗嘱,这种形式属不属于代书遗嘱?代书人又是谁?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最终,我们认为,该案的这份遗嘱仅有遗嘱人的签名而没有见证人的签名,在形式上存在欠缺,即缺乏形式要件,因此属于无效遗嘱。”陈海仪说。

目前也有意见认为,打印遗嘱如有证据证实其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不应“一刀切”认定其属于无效遗嘱。“所以,目前因为继承法的规定不明确,这一问题的争议还是挺大的。这就导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各种各样的判决都有,不能统一。”陈海仪说。

鉴于此,民法典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就为今后司法实践统一标准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陈海仪说。


废除公证遗嘱优先

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此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遵循了被继承人最新的意思表示,从而更大程度地尊重和保护被继承人遗嘱自由。”陈海仪说。

但她同时指出,这也将增加法官认定哪份遗嘱有效的难度。“按照目前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司法的认定就比较简单和直接。废除这一规则后,当事人通常会主张对己不利的遗嘱为伪造的,所以在实践中可能会增加继承纠纷中申请遗嘱真伪鉴定的比例,而且也将增加有数份遗嘱情况下法官认定遗嘱效力顺位的难度。”陈海仪说,

“总之,民法典实施之后,对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更高了,这就为公民更好订立遗嘱给予了一种指引。我们每个人都要意识到,遗嘱的形式要件是非常关键的,如果不具备遗嘱应有的法定的形式要件,就有可能造成遗嘱无效。”陈海仪说。

鉴于此,陈海仪同时建议,加快出台配套司法解释,“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转化为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朱宁宁)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