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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爱: 让民法典成为“万众创新”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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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7-14 14: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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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陈瑞爱: 

让民法典成为“万众创新”助推器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这一刻起,我国迈入“民法典时代”。

全国人大代表、华南农业大学兽医学院教授陈瑞爱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是新时代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必然要求。民法典适应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为新业态、新领域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推动民法典的贯彻实施,首先要做的工作是理解民法典。在理解法律的基础上,司法机关要做到公正司法,各级政府要做到严格执法,企业和社会公众要做到自觉守法。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从而确保民法典能够得到有力贯彻实施。”陈瑞爱说。


对知识产权保护给予全方位回应

陈瑞爱注意到,在10万多字的民法典里,知识产权一词出现了12次,通篇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共52条,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了全方位的法律回应。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这是从法律角度确认了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定位,表明了民事权利的体系建构和知识产权的私法归属。民法典构建的基本制度,几乎都与知识产权有关,例如,婚姻家庭编关于知识产权夫妻共有的规定、继承编对知识财产可继承性的规定等,这些都表明了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接纳。

“全面实施好民法典,有利于在知识产权实践领域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为知识产权立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奠定基石。了解民法典的这些制度设计,将会更好地推动民法典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贯彻实施。”陈瑞爱说。


有利于充分调动全社会创新热情

立足当前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新变化,民法典将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系列新事物、新行为通过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以及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款予以规范,顺应了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完善了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

陈瑞爱认为,对于知识产权交易,民法典第二十章明确了技术合同相关制度,对合同领域的技术实施许可和技术转让作出了具体规定,解决了以往知识产权单行立法重在强调权利获取和保护,对权利运用关注力度不够的问题。对于“专利权”的界定,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在委托开发完成发明创造情形下,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不再是简单“免费”实施该专利,而是“依法实施该专利”,免费与否要看双方约定。这对个人专利使用权与所有权进行了明确界定,保障双方利益,更有利于激发科技人员的个人创新积极性,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创新热情。

同时,民法典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改变了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的状态,增强了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适用性。这将助力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提高违法威慑力,充分尊重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创新成果,为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与时俱进的配套法律机制

“民法典的颁布,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指明了方向。当前,全社会应凝聚共识,积极探索,让民法典成为‘万众创新’的助推器。”陈瑞爱说。

要全面开展普法宣传,让“人民的法典”深入民心,各级政府需切实加强“谁执法谁普法”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拓宽普法覆盖面,推动法治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组织理论学习、进行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强化民法典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治思想,引导全民将相关条款融入到工作生活中,让学法用法成为本能,必要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各级金融机构应加快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地,优化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民营小微企业、“双创”企业的支持作用,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知识产权条件,保留企业的创新火种,为企业发展与市场环境奠定良好基础。

健全法律体系,构建法治社会。实现法治、促进公平,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更是全社会需要共同努力的目标。下阶段,还需促进民法典中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建立与时俱进的配套法律机制,试点多部门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回应社会热点,加快在全社会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蒲晓磊)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