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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用好法律手段推进水污染防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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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07-09 13:44:11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全市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过程中,注重用法治理念、法定职责和法律刚性,推动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截止2020年一季度, 80个市控以上断面地表水优良率为86.1%,同比提高8.6个百分点;达标率为92.4%,同比提高7.4个百分点。

一是强化法治理念贯穿治水全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思想,以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为准绳,将依法治水的理念贯穿监督工作全过程。通过法制讲座、法条宣传、法规学习等形式,强化法治理念,推动政府部门学法用法,树牢依法办事思想。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法条不完善、法规滞后等问题,积极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及时推动修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稳步推进《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的修订工作,强化对治水工作的法制制度供给。

二是界定法定职责厘清政府职能。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赋予政府的法定职责,对照问题清单,要求政府进一步分解部门职责,让部门“对号入座”认领相关问题,抓好落实整改。对于职能有交叉、权责边界模糊的,提醒政府在“三定”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厘清部门间职责关系。如要求政府厘清住宅小区排水管网维护管理和沿街餐饮店排水管理边界等老大难问题,防止出现“三不管”真空地带。

三是秉持法律刚性监督问题整改。将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同时,注重发挥法院、检察院职能作用,协同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为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在去年邀请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赴部分区县(市)对水污染现状进行暗访后,今年继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6月份,对市政府相关研究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和满意度测评,督促整改,切实发挥法律的刚性约束作用,彰显法治威力和法律尊严。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