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人大立法>>新法速递>>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6-30 10:23:56

原标题:《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八月一日起施行 

严格监管捐赠财产用途去向 

近年来,因对捐赠财产监管不力导致红十字会屡陷信任危机的现象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近日,《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设“财产与监管”专章,对红十字会依法合理使用和监管捐赠财产提出了严格要求。


红十字会开展救援任务享有优先通行权

《条例》详细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的职责,要求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备灾救灾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备灾救灾仓储设施,确保储备的物资符合安全有效的使用标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建立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体系,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重特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人道救助,还可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非营利性实体开展人道救助服务。

针对红十字会在开展救援任务时所享有的优先通行权,《条例》明确,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救护任务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等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畅通人体器官(组织)、造血干细胞捐献转运绿色通道。


捐赠财产不得用于红十字会经费支出

在“财产与监管”专章中,《条例》对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如何使用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作出了严格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并在接受捐赠时对所接受的物资的数量、质量及有效期进行查验,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未经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针对捐赠财产的具体用途,《条例》要求红十字会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此外,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费用,并通过捐赠协议或者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加强捐赠财产监管保障合理使用

《条例》从红十字会组织内部、政府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社会公众等多角度出发,明确规定了各自的监管责任和权利。

在红十字会内部,《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将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财产分开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监督检查、发放管理和专项审查制度,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在政府监管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本级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政部门则依法对本级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财产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为了加强第三方的监管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对红十字会在接收、管理、分配、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王莹)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