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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对管制物项出口中介服务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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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6-29 11:07:44

原标题:出口管制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拟对管制物项出口中介服务加强管理 

出口管制法草案二审稿2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草案第十条对管制物项的临时管制作了规定,明确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有的地方和单位提出,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届满后应当如何处理,缺乏规定,建议增加。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有的地方和单位提出,管制物项出口许可制度是出口管制领域的重要制度,无论是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临时管制物项,还是清单之外属于管制物项的货物、技术和服务,都应实行许可管理,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建议整合后统一作出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对相关规定作以下修改:“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一)危害国家安全;(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加强管制物项出口过程中的中介服务管理,禁止相关机构和个人为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了相关规定。(蒲晓磊)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