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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武警部队建设发展插上法治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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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6-23 09:30:00

原标题:为推进武警部队建设发展插上法治翅膀 

解读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6月2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

为什么要修订?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有哪些重大意义?有哪些创新之处?地方政府如何提出任务需求?6月20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陈国刚和武警部队研究院法制研究所立法审查法律顾问研究室主任兼研究员杜树云,对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进行解读。


保障新的领导指挥体制顺畅运行

陈国刚介绍说,之所以对人民武装警察法进行修订,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围绕新时代建设一支什么样的强大人民军队、怎样建设强大人民军队,作出一系列新的重大判断、理论概括和战略安排,形成了习近平强军思想。武警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对武警部队建设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武警部队履行使命任务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为建设强大的现代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指明了方向。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武警部队建设发展的重要指示,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调整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政治决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政治设计和制度安排。这一重大决策有必要通过修改武警法加强贯彻落实,实现立法与改革紧密衔接,以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强制性保障新的领导指挥体制顺畅运行,确保武警部队坚决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近平主席指挥。

人民武装警察法是关于武警部队建设发展的综合性法律,是构建武警政策制度体系的龙头和骨干,该法的修改事关武警部队的建设和长远发展。通过修改人民武装警察法,落实武警部队使命任务拓展的新要求,充分发挥法治对部队建设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形成基本制度,固化改革成果,充分释放改革效能,为推进武警部队建设发展插上法治翅膀、提供动力引擎。


为部队建设遂行任务提供保障

杜树云说,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第一部军事法律,是中央军委明确的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项目中审议通过、公布施行的第一部法律,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有利于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主席站在实现强军目标、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的战略高度,就武警部队建设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亲自向武警部队授旗并致训词,为武警部队履行使命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为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武装警察部队指明了方向,是指导武警部队建设发展的魂和纲,将这些论述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是时代所需。

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中,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调整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优化力量结构和部队编成,需要修订完善人民武装警察法,以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有利于武警部队有效履行职责使命。随着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稳步推进,武警部队的使命任务不断拓展,呈现出由陆上向海上、由境内向境外、由维稳向维权延伸的特点。用法律制度准确界定武警部队任务范围、职责权限、法律责任,以及在执行任务中与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是有力有序推动任务完成和职能履行的必要保障。

有利于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政策制度调节军事关系、规范军事实践、保障军事发展,对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基础性意义。通过修订人民武装警察法,形成基本制度、固化改革成果,充分释放改革效能,充分发挥法治对部队建设、遂行任务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能为武警部队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动力引擎。


构建高效顺畅的组织指挥制度

杜树云介绍说,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工作遵循坚持政治引领、突出改革导向、注重体系设计、坚持依法推进的思路和原则,与旧法相比,在具体制度设置上有六个方面的创新:

在基本制度上,认真领会习近平主席关于武警部队建设的重要论述,着力将这些重要论述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按照多能一体、维稳维权的战略要求,加强练兵备战、坚持依法从严、加快建设发展,有效履行职责。”

在任务制度上,以武警部队担负的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等“六位一体”任务为基本框架,对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以及抢险救援任务作了详细规范,对海上维权执法和防卫作战任务仅作概括规范,既确保履行职责使命有法可依,也为其他法律出台预留制度空间。

在领导体制规定上,将旧法规定的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调整为由“党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并按照这一核心要求,统揽相关制度设置、重塑原则和规则体系,确保制度设置与改革决策相一致。

在组织指挥制度上,围绕深入贯彻习近平主席关于“加快融入全军联合作战体系、加快构建军地协调联动新格局”的指示要求,对武警部队的组成、指挥关系、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用兵对接、协同协调、业务指导等作了明确规定,构建了高效顺畅的组织指挥制度,以确保实现党中央、中央军委领导掌握部队、高效指挥部队的有机统一。

在职权制度上,着眼武警部队遂行任务需要,确保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执行任务的程序规则、职权行使和责任承担等作出明确,还规定了履职原则,并对警械武器使用和海上维权执法职权作了援引性规定。

在保障制度上,为有利于武警部队履行职责,同时为后续改革预留好空间和接口,对现行法律相关保障措施作了完善。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与武警部队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国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任务和建设发展相协调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预算。


加快构建军地协调联动新格局

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调整后,与政府及其公安机关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但与此同时,武警部队执行的六项任务中,有四项任务的需求主要来自于地方。如何确保地方政府提出的任务需求与武警部队兵力调动使用能够顺畅衔接,是本次武警法修订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陈国刚说,修订后的人民武装警察法充分贯彻“加快构建军地协调联动新格局”的要求,从三方面对此加以明确:

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需求;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向负责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需求。

任务需求提出后,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要坚持依法用兵、严格审批的原则,按照指挥关系、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组织实施。遇有重大灾情、险情或者暴力恐怖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采取行动并同时报告。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武装警卫、武装守卫、武装守护、武装警戒、押解、押运等任务,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对在本单位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行执勤业务指导。(蒲晓磊)

责任编辑:张红兵